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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精准预防青少年犯罪还差多远

2016年11月07日 14:39 | 作者:邢婷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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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中,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同样值得关注。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看来,这项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核心问题”。

2015年发布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涉案未成年人中至少有55.52%的人未受到监护人或照管人的管教。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监护缺失。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监护转移制度非常必要。”宋英辉表示。

“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合适未成年人’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重大进步。”姚建龙认为,“之前,我们认为坏孩子也是坏人,现在我们发现,坏孩子首先是孩子,保护他不是保护他的‘坏’而是保护‘孩子’,实质上促进了国家亲权理念被大家所接受,也就是说,国家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孩子出现问题甚至违法犯罪时,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代替父母管教好孩子。”

姚建龙认为,少年司法制度不仅推动国家层面上对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的试点工作,以及促成大家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注,还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工作的发展,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及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刑事诉讼法》增加未成年人专章等。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相比于取得的成就,还有一些方面尚待完善。

“目前,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的宣示性强于实践性,具体操作和落实有一定的困难。《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但还很不完善。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少年司法方面的工作制度机制,但很多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定。”蒋明说。

姚建龙坦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虽然作出了积极探索,但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完善和发展,而是生存,包括少年法庭仍面临再次消亡的生存危机,未成年人警务建设仍处于空白点等,更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对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考虑不充分,客观上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冲击。”姚建龙说。

姚建龙认为,少年司法的调整空间尚需改进,“少年司法基本上还是少年刑事司法,只关注已经构成犯罪的孩子怎么办,对于那些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没办法进行调整,这是很大的硬伤”。

对此,姚建龙建议,诸多问题解决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同时要遵循实践先行的改革思路,允许地方先行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向全国推广。

蒋明则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对未成年人立法的步伐,制定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善公、检、法、司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相互衔接、配套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和发展与司法机构相配套的社会辅助系统。

预防工作任重道远

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至今已整整34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授李玫瑾见证了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发展历程。

19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1992年,中国犯罪学会才成立。“最先引起社会关注和研究者重视的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李玫瑾说。

1992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伴随这一进程,我国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李玫瑾看来,“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实际上意味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始以法律方式进行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18岁年限一致,加上之前对青少年年龄界定的年限太大,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者逐渐将研究重点转移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上。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预防犯罪抓未成年人才是关键,因为犯罪年龄越小,重犯率越高,会超过1/3,比如12岁左右出现违法,进行多次盗窃或系列抢劫的话,这种孩子基本都会以犯罪为生。”李玫瑾介绍。

此外,随着上述两部法律出台,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研究重点更多地转向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社会和家庭背景问题上。

留守儿童与青少年违法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关注。“调查表明,许多大城市里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都是这批孩子。”李玫瑾说。

在广东某地调研时,李玫瑾曾被告知,当地青少年犯罪90%都是外来人口,“现在这些孩子的居住地不确定,父母经常流动,所以移动中的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34年来,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参与主体在不断扩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确立了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格局,2011年9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项组,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等22个成员单位,形成了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从2009年开始,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积极推动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2010年~2012年,共确定23个全国试点城市和257个省级试点城市,针对不同方向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从2013年起,决定再用3年时间、分3个轮次,在全国所有县级地区推开重点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

截至目前,各地在县级地区普遍建立了“预青”工作机构,明确了职能部门任务分工和工作协调机制,在此基础上发挥综治平台优势,强化政策保障,针对不同重点群体实施分类帮扶措施,推开工作整体进展顺利。

王顺安说:“尽管我们有了两部相关法律,但是缺乏宪法依据中的明确条款支撑,专门性少年福利法空缺,已有的两部法律属于倡导性法,既没有专门的执法机关,更没有责任条款及追责部门,尽管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借用刑事司法机关落实刑事责任,但依据的法律规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待制定出台的《社区矫正法》。”

在王顺安看来,目前相关研究的短板在于,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尤其犯罪学研究远远落后于刑法学、刑诉法甚至刑事执行法、监狱法学研究,与转型期严重犯罪现象和社会治安需求极不相符;在大专院校课程计划和教学实践中,除个别学校之外,青少年法学几乎消失,从事此领域教学与研究的老师大量转行从事刑法学乃至法哲学研究。

李玫瑾同样提到了目前立法所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当于是未成年人的‘小宪法’,也就是说它解决的是一个基本的理念和保护的原则问题,但其中提到的家庭、学校、社区、法律等保护都没有程序法应对。”在李玫瑾看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是如此,“缺乏操作性,相当于设了红绿灯,却没有配交通警察。”

“中国应该构建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包括‘小宪法’、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尤其是程序法,譬如未成年人被父母伤害,如虐待或遗弃等;还有来自其他人的伤害、尤其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由于伤害者不到法定责任年龄,往往没有任何法律措施加以约束,这对被害的未成年人来说基本没有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对于14周岁以下出现违法行为的,怎么办?有的甚至出现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但他尚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怎么办?没有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配套的程序法,这是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最大缺陷。所有的观点和理论如果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就是很难落实。”李玫瑾说,“只有把程序设计得严密一些,才能构建一个保护未成年人的网,重视完善法律体系是预防青少年犯罪最好的方式。”

这些年,在不同场合讲课,李玫瑾不断重复下面3句话:“所有的社会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人的问题是其早年的问题”,“早年的问题在于家庭”。她呼吁出台《父母养育法》以及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程序法。在她看来,这是以法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关键所在。

“我始终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整体系统工程,我国还需要出台很多政策,包括生育政策、教育政策等。其实,未成年人也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保护好未成年人、让其健康成长就是最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关乎中国未来,关乎社会稳定,也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李玫瑾说。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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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犯罪 未成年人 青少年 少年犯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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