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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试解扶救难题:既要敢救 还要会救

2016年11月21日 10:10 | 来源: 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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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免责鼓励大家救

从草案颁布到审议,《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下称《条例》)持续引发各界关注。原因在于,《条例》指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条例》规定,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而对参与急救的好人,《条例》并未设置急救技能上的门槛。上海市卫计委表示,《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

事实上,在上海之前,北京、深圳、杭州等地都曾出台鼓励市民参与急救的“好人法”,明确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但“社会急救免责”的表述,还是首次出现在地方性的“好人法”中。

“社会急救免责”的意义何在?有专家指出,很多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积极参与救治者免责,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和倡导救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折射出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认为,要从法律上鼓励和保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好人”行为,在目前尚不具备国家立法条件的情况下,由各地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是可行的。上海、深圳等地的实践,可以说是开了一个好头。

不过,上海“好人法”并未对“碰瓷”讹诈等行为作出规定。而在北京、深圳等地,已经在这方面做出尝试。

例如,将于明年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明确,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条例审议和征求意见期间,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街头突发病症者,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被广泛提出,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法律责任。

而从2013年就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则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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