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党派·声音>好声音 好声音

民建胡伟:民营养老机构潜在的金融风险值得关注

2016年11月22日 13:56 |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分享到: 

随着大量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民营养老机构数量迅速增多,但其存在缺乏金融监管主体、资金兑付缺乏保障、押金和会费等缺乏收取标准、资金用途监管盲区等问题,值得关注。

一、 典型案例凸显民营养老机构集资乱象

据多家媒体报道,怡养爱晚养老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打着“爱晚工程”旗号,借经营养老基地,以零利率、高回报、零费用等宣传方式,通过向老人出售理财产品收取“保证金”,承诺老人免费在其养老基地享受1年至数年的养老服务,合同期满退还保证金,并返还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最高可达16%),吸收1300余名老人上亿元养老储蓄。5月,其董事长发布公告称公司资金链断裂,资本金被大股东抽逃,在该养老基地入住的老人押金无法收回,养老基地也停止各项服务,造成上千名老人严重损失。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但办法中没有给出收取押金的标准。民营养老机构在实际运营中,为享受政策优惠,大多注册为公益性的民办非盈利性组织,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也不能盈利和分红。养老机构投资回报期在15年左右,民间资本天然的逐利性,导致其采取收取高额入会费或押金、以养老房产使用权向老人融资、变相让老人投资养老公寓等方式运作资金,造成民营养老机构的集资乱象,存在极大的金融风险隐患。

二、 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金融监管主体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但随着各类资金投向养老机构,民营养老机构资本运作模式日渐复杂化,采用预存费用、高息回报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民政部作为传统养老机构的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诸多问题缺乏经验,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其潜在的金融风险。

(二)押金、会费缺乏收取标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民办养老机构收费基本市场化,民政部门一般无权干涉。押金、会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场供需决定,客户自愿缴纳。但在民办养老机构中,收取高额押金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老人想要入住条件好的中高端养老机构,只能选择缴纳大额押金。

(三)资金用途是监管盲区,存在金融风险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利润微薄,投资回收周期长,但大量资本进入养老产业多为挣快钱,能做好长期经营规划的屈指可数。因此,收取的高额押金、会费,成为养老机构进行各种投资、获得额外收益的资本金。这些资金的流向和用途,不受金融部门或民政部门的监管,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

(四)吸收资金的兑付缺乏保障

无论是购买养老公寓使用权、将买房回售给养老机构,还是缴纳巨额押金、会费,大量资金缺乏兑付保障。由于养老机构与老人签订的合约周期较长,一般都在10年以上,一旦养老机构经营不善,其承诺的回购房产、为老年公寓提供服务等约定无法兑现,最终将导致大量老人资金难以收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 相关建议

(一)明确金融监管主体,对民营养老机构备案登记

尽快出台专项文件,明确民营养老机构的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民营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平台,对其资金来源和流向进行明确和规范,确定押金等资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防范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金融风险。

(二)建立养老机构风险保障金制度,防范经营风险

建立养老机构风险保障金制度,采用与存款保险制度类似的方式,养老机构按收取押金、租金、预付款的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当养老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或倒闭时,由风险保障金向老人提供部分救助,防范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

(三)会费、押金等资金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存管

出台养老机构的三方存管制度,其收取的会费、押金等资金,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存管,严禁养老机构投资人挪用资金或将其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杜绝非法集资的风险。

编辑:韩静

关键词:民营养老机构 金融风险 资金兑付缺乏保障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