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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友自杀:“自杀群”群主该当何罪?

2016年12月01日 11:43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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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有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刑责

现在网络群除了QQ群外,还有微信群等等,如果一些网友通过这些网络群联系在一起,讨论自杀的话题,甚至真的自杀身亡,那么群主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奋斌认为,如果群主在群内唆使怂恿网友自杀,甚至提供自杀方式的建议,或者鼓励“一死百了”,那么群主显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群主自己没有上述唆使怂恿的行为,但采取放任的态度,对于群里网友讨论自杀、相约轻生的交谈放任不管,起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是他组建了这个网络平台,客观上给悲观厌世者提供了轻生的便利,甚至是因为找到了“志同道合”者而增加了自杀的勇气。

网络平台管理方要担什么责任?

唐俊华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三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只规定网络运营商在接到相关监管机关的指令后必须予以配合,但没有强调网络运营商自身监管所发现的犯罪线索的法定处置义务,建议立法、修法明确网络运营商等网络平台对自身网络运营之违法犯罪线索的监控及上报的法定义务。

同时,全社会应该共同参与建立危机预警体系和多渠道的社会救助系统。

而饶奋斌律师认为,网络平台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看其监管是否到位。如果这些自杀群组建时间不久,管理方不知情,则不会承担责任。如果自杀群建立时间较长了,或者有网友投诉反映,而网络平台管理者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封号等手段,以致造成悲剧的发生,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记者暗访

“自杀QQ群”里

没熟人没人搭理

记者在QQ上搜索“自杀”群没有搜索结果,显然管理方已经将这个敏感词屏蔽,但是搜索“一起去死”等关键词,发现了一些QQ群。有的注册的是同学群,有的是朋友群,还有的是行业群,记者挑了两个群名称看上去比较像轻生自杀群的,申请加入,理由是“一起走”,很容易就通过了群主的批准。但由于是陌生人,记者在群里说话也没人搭理记者。

记者又通过网页搜索“自杀QQ群”,居然有几百条提问,问自杀QQ群群号是多少的,每一条提问下面都有长串的回答。很多是劝诫提问者不要因为一时的挫折想不开,生命是宝贵的,要珍惜云云。也有一些是回答QQ群号的,记者按图索骥搜索这些群号码,发现有的已经不存在,有的一样是申请就通过,却不见有人和你搭话,看来去群里的人都比较谨慎。还有一些回答居然是教提问者怎么自杀不痛苦的,让人看得毛骨悚然。

编辑:梁霄

关键词:自杀 qq 网络 记者 湖南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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