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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

2016年12月30日 15:37 |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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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革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国有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在一定过渡期内分步分项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探索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单独核算、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加强工作指导。社会职能移交前,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农垦企业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整合碎片化资源和不同功能主体,逐步构建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制。通过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引导农事企业与合作组织、职工构建紧密利益联结,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既要防止土地碎片化,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

(八)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赋予农垦企业用工自主权。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按市场化需求建立人员选聘、考核、奖惩、退出管理制度,形成符合市场规律、满足企业需要的选人用人管人机制。加强农垦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热爱农垦、献身农垦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农垦企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招聘,并建立完善业绩与薪酬相适应的考核激励机制。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可结合农场改革发展进程,根据实际需要,由农垦企业自主依法确定用工形式。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农场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

(九)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与农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根据垦区实际,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积极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农垦企业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十)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农垦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必须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为主的转变。农垦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授权,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注重把握农垦企业承担农业生产经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发展方向,在履行好行业指导职能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农垦国有资源资产的监管,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完成土地确权发证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鼓励和支持农垦国有资产通过投融资平台在金融机构或债券市场融资,用于农垦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农垦企业可根据运营情况,开展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发挥资源整合和资本运营功能,推动集约规模发展,实现农垦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农垦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三、 创新农垦土地资源管理方式

(十一)完善农垦土地管理制度。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要从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化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垦企业所在市(州)、县(市、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征求农垦企业意见,统筹考虑农垦企业土地利用需求。垦区可依据所在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农场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对垦区一二三产融合、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等新经济增长点的项目用地计划,地方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

(十二)加强农垦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强化农垦国有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农垦国有土地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和支持农垦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十三)加快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确保国有农垦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工作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垦企业共同负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健全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选择作物承包、土地承包或土地股权承包的方式完善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建立健全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其承包租赁的土地要交还。开展农垦企业农用地使用清理规范专项工作。国有农场新开垦的土地、退休职工交还的承包地以及以其他方式得到的土地,可由国有农场统一经营或按市场价对外租赁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公开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按照先农工、后家属;先场内、后场外的顺序发包。所得收益用于职工社保、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及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五)理顺不合理土地承包关系。重点解决土地承包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等问题,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进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对超法定期限承包租赁经营土地等违法情形,要依法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拖欠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弃耕、私下流转等违约情形,要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对一些租金过低的合同,要逐步规范清理,可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按承包租赁经营面积逐年阶梯提高租金。农垦企业干部要带头将不合理承包土地退回农垦企业。坚决依法收回被私垦私占的土地。清理调整不合理土地租赁要及时公示清理结果,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十六)完善土地承包租赁收益分配管理。规范土地承包收费。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国有农场从事非农行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和职工承担,国有农场不得将非农企业和个人应交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的方式转由农工承担。国有农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首先从国有农场的经营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可适当分摊到土地承包费中。国有农场应本着厉行节约、勤政廉政、精简效能和公平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和社政公共费支出,合理分摊相关费用。积极探索“分利不分地”办法,可由农垦企业从阶梯地租或流转其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权所得收益中,给予无地、少地和劳动能力不足的职工相应的收益补偿。

(十七)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对农场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有序开展农垦企业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十八)规范收回农垦土地使用权行为。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要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就业和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行为。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相关规划且与地方协商一致基础上,收回农垦企业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可划出一定面积,在纳入市县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并依法履行供地手续后,由农垦企业进行开发,促进农垦企业可持续发展。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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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垦 发展 企业 农场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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