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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病亡工伤认定几经波折 家属终获赔

2017年01月22日 09:50 | 作者:邢东伟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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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邢东伟

本报见习记者 翟小功

上班途中不幸病发身亡,人社部门却不予认定为工伤,逝者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符炬的父亲符斌系海南省公路局昌江分局(下称昌江分局)的员工,主要负责道路养护工作。2014年7月13日下午,符斌在劳动中突感身体不适,由工友王忠等人护送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时,符斌与王忠等人出工途中,在所乘作业车刚开到单位员工宿舍大门口时,符斌即在车上突然吐血,于当日13时50分左右在送医转院途中死亡。

随后,昌江分局向海南省昌江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8月13日,昌江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符斌的死亡不视同工伤。昌江分局向昌江县政府申请复议,随后昌江县政府撤销昌江县人社局先前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5年5月,昌江分局向昌江县人社局申请重新给予符斌工伤认定。同年7月,昌江县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决定就符斌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是符斌病发时不在工作时间段。同年8月,符炬等人因对昌江县人社局最后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昌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昌江分局在庭审时指出,他们单位的工作性质决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地点都不确定,昌江县人社局认为符斌发病不在工作时间进而不认定符斌属于工伤是不正确的。

昌江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昌江县人社局2015年7月1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责令昌江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就海南省公路局昌江分局员工符斌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昌江县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南二中院。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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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员工 上班 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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