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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诉讼费该不该收? 专家:公益诉讼应减免高额诉讼费

2017年02月13日 14:11 | 作者:金慧慧 |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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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发挥公益诉讼监督作用

2016年由我国6所高校的环境法学专家组成的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课题组,发布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2015年共有42起有完整案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量偏少,地域分布很不均衡,沿海城市较多,中西部城市相对较少。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认为,出现这样情况的原因是多元的,政府对公众参与环保行为的态度等因素会影响着公众的参与度。“新《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太严,导致公益诉讼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冯嘉指出。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引入了公益诉讼的概念。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写入公益诉讼,确立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和环保公益诉讼两种公益诉讼形式。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者的基础上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为检察院和环保组织。

冯嘉介绍说,为防止滥用起诉权现象的发生,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必须在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时间至少为5年,期间不能受到处罚。

在公益诉讼写入法律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审理了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公民个人和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例均有发生。

据法制网报道,2012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开庭审理了蔡长海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成为我国首例以公民个人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该法庭早在2007年就受理过由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提起的公益诉讼。

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课题组建议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对象范围,增加公益诉讼种类,放宽公益诉讼原告人资格限制,从经费上支持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公益诉讼个案对于修复生态、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整个环境质量保护的角度来看,现在的公益诉讼还远远没有达到应该具有的保护环境的作用,公益诉讼应当成为公众监督企业的一种有力武器。”冯嘉表示。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显示,2015年的42起有完整案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只有11个,而我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环保组织约有3000个。“放宽诉讼主体资格,减轻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经济包袱,公益诉讼应有的作用才能慢慢发挥出来。”冯嘉说。

上述报告还发现,42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由绿发会提起的。“哪里发生大的环境事件马上就会出现绿发会的身影,绿发会是一个有担当的环保组织,面对环境污染问题,它会提起诉讼,不止是呼吁。”冯嘉如是评价。

绿发会诉江苏常州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败诉,绿发会此案的代理律师赵光对中国网记者表示将继续上诉。“目前的结果不会影响我们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绿发会仍将一如既往,用法律手段为改善环境状况继续努力。” 绿发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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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百万 诉讼费 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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