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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法经营罪 适用应谨慎

2017年02月20日 11:23 | 作者:吴勇 张枨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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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没有相关资格就去收购玉米的内蒙古农民,去年一审被判非法经营罪,受到关注。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改判王力军无罪。法院因何改判?农民收购粮食行为,该如何认定?记者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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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购玉米,一审以非法经营罪被判缓刑

巴彦淖尔市位于黄河河套灌区,盛产玉米、小麦、油葵等。每到丰收季节,粮食经纪人便会走家串户,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再卖到粮库或深加工厂,赚取差价。王力军曾是他们中的一员。

今年47岁的王力军,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08年开始,王力军利用农闲时间做起了玉米经纪人,之后又买来二手农用车和玉米脱粒机,以方便自己收购。“2012年、2013年粮食价钱好的时候,我一年大约能收几百万斤玉米。从农民手里收购的价格最高在每斤9毛多到1块二三分之间,再卖给粮库,除去运费、脱粒成本之后,一斤大概能赚3分钱。”王力军说。

王力军想着继续扩大收购规模,但到了2015年底,正在农民家收购玉米的他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案件不久被移交到公安机关,随后王力军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力军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一审判决书显示,临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

拿到审判书后,王力军没想到:“在临河区和我一起收玉米的还有好几百人,为什么判刑的偏偏是我?”不过由于判处的是缓刑,并不需要在监狱服刑,王力军未提起上诉。

“根据以前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巴彦淖尔市粮食局副局长史永景说。“在实际操作中,‘50吨以上’非常难以界定,因为粮食经纪人大部分都是走家串户,不好取证。”

王力军案一审判决,引发社会关注。在当时,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将个体经营者以“非法经营”的罪名判刑,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足以受到刑法追责,各方意见不一。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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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王力 粮食 收购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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