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2017全国两会专题报道>本网原创 本网原创

丁时勇委员建言规范推进PPP模式

2017年03月03日 14:56 | 作者:吕东浩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四招”解“四难”

——丁时勇委员建言规范推进PPP模式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3日电(记者 吕东浩)“在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PPP模式已逐渐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出席今年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丁时勇指出,由于相关法规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在推进PPP模式时呈现出流程个案化、管理分散化、合同非标准化和分歧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致使实施中出现社会资本参与难、合作项目选择难、确定边界条件难、政府监管到位难。

t015e861c51905f8c95

着眼破解上述“四难”, 丁时勇委员支出“四招”:

——适用领域要准。严把PPP项目“入口”关,在项目适用领域界定上,要严格限定在符合中央、地方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公共项目,优先在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资源能平衡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

——监管机制要明。规范项目审查审批,强化招投标管理,对社会投资人引入、资产或股权转让和出售必须采用公开方式,对资源配置、财政补贴等要让市场发现价格。加强对项目全程跟踪监管,建立项目建设质量标准、运营标准和安全评价制度,确保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

——评价论证要实。在确定项目总投资前应经过规划、设计、论证,并通过资格预审、公开招投标等竞争引入社会投资人。对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收费定价,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综合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界定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加强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防止变相融资,避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权责界定要细。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交易公平、诚信守约”的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政府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不当利益输送,并在签订的合约中对利益风险、价格调整、违约、提前终止等关键内容和核心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ppp 模式 两会 政协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