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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谈债转股

2017年03月06日 14:25 | 作者:崔维维 何永丽 |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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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兴保委员:债转股需要多方共同推进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接受记者采访

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对记者表示,要实施好这一轮的债转股,第一,债转股的企业要是有潜力、具有成长性的企业;第二,债转股要由专业性的机构为主体来做。

梅兴保表示,根据以前实施债转股的政策性经验来说,债转股的企业回收情况都非常好,债转股实施的目的各方也都达到了。

“债转股对于去库存、降杠杆、去产能都是有帮助的,在去年的时候我们就呼吁对一些实体企业实施债转股,虽然国务院将这个事情纳入了日程,但到目前为止进展仍然缓慢。”梅兴保说。

目前,债转股遇到了两大难题。梅兴保表示,第一是资金问题,资产管理公司没有低成本的资金收购债权,如果通过别的渠道,比如银行贷款或者发基金来收购的话,成本就比较高;第二,定价问题,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债权到底应该选择原价还是成本价,或是打几折,很难决定,需要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主管部门等多方商讨决定。

另外,他还表示,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应该研究出来一个具体文件或是指导意见来推进债转股的事情。

“银行应该积极参与债转股,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了一个社会责任担当的事情。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实体经济的质量提高、结构调整来进行,债转股不仅是一个债务的关系的处理,这还是帮助有前景的实体企业度过暂时的难关的一个办法。”

姜耀东:债务处置还需打开资本通道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副校长姜耀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副校长姜耀东表示,在国家新一轮债转股中,煤炭企业普遍反映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债转股,所需资金量巨大,目前资金来源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据统计,2016年,全国共关闭退出煤矿2000处左右,涉及产能3.0亿吨左右。这些煤矿关闭退出后,留下了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如关闭煤矿的井筒、巷道和废旧设备以及剩余的煤炭资源等;同时,煤矿去产能关闭后,煤矿所承担的各类债务也不能有效化解。特别是从煤炭企业实际情况看,绝大部分被关闭煤矿是非独立核算(独立法人)单位,煤矿所有债务均由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统还,煤矿关闭退出后,所有债务均由集团公司承担,造成企业债务负担增加,不良资产率上升,经营风险加大。如淮南矿业集团关闭退出煤矿4处,形成债务总额88.8亿元;淮北矿业集团关闭退出煤矿9处,形成债务总额76亿元,该集团需要统借统还的债务51.2亿元。

为保障市场化债转股顺利推进,姜耀东建议在这四个方面拓宽渠道,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一是财政资金予以支持,根据具体实施项目的需要向财政提出资金申领需求,用于成立专项基金认购优先级,作为引导资金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推动债转股的实施。

二是鼓励和支持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优先股、普通股等方式补充资本金。

三是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对口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同时建议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第60条), 将银行持有资产管理公司为实施债转股而发行的金融债券的风险权重定位0%。

四是由相关金融机构向财政发行低利率金融债、申请央行再贷款、自主发行长期金融债等。

此外,姜耀东还建议,创造符合市场原则的股权退出环境,充分对接资本市场,设立绿色通道,提升金融机构参与煤炭债转股积极性。为充分吸引投资者,有利于煤炭企业债转股股权的后续退出,建议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中,在符合市场原则前提下,在转股方案中对债转股股权未来的退出计划和退出方式作出安排。考虑到煤炭企业债转股实施的规模巨大,情况复杂,建议国家出台措施,设立简易、快捷的上市和交易绿色通道,促进国有产权高效流转。

姜耀认为,妥善研究解决上一轮债转股中的遗留问题,尽快修订和完善《破产法》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实施中,部分企业未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未按《公司章程》正常召开三会,矿业权作价入股方面还存在争议等。如不妥善解决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的这些遗留问题,对新一轮的供给侧改革和市场化债转股会带来较大的阻碍。建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渠道,依法依规处置好去产能煤矿涉及的资产债务问题。

九三学社建议研究推动地方债转股

九三学社在拟定提案中建议,加强债转股政策的顶层设计,政府要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债转股方案,明确债转股规模、操作方式、转股行业和企业标准及各方职责。

一、 加强政策的顶层设计

政府要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债转股方案,明确债转股的规模、操作方式、转股行业和企业标准,以及各方职责。具体操作主要由银行根据目前的操作路径执行,即银行能够与企业协商解决的,由两个市场主体自主解决;需要将银行贷款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先进行贷款出表,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协商债转股。同时,明确债转股的扶持政策。

二、 积极做好国家债转股试点工作

及时发布债转股工作动向,指导各省级分行积极准备、加强与总行沟通、衔接,了解总行债转股的政策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争取进入总行试点。结合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煤炭、钢铁去产能重点企业和行业龙头型的民营企业纳入各总行债转股企业名单目录。

三、 研究推动地方债转股

一是按一定标准选择债转股试点企业。可在具备条件的央企和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的二、三级子公司中选取经营中有较大困难,但是通过资产重组和转型发展仍有发展能力的企业,会同债转股相关参与主体研究可行性,制定系统性的企业重组改革方案,报试点省省政府通过后实施推进。二是确定股权承接主体。近年来,部分省成立了地方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其批量处置银行不良贷款和处置企业不良资产的职能,在其接收的不良贷款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债转股;也可调整现有各类政府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增量资金,设立省级企业债务重组基金,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符合条件的进行债转股。三是重组转股企业。重组中,无论是第三方机构购入股权还是引入战略投资者,都必然涉及企业股权结构调整、管理层变动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企业经营机制重塑等重大改革事项。各级政府(政府专家工作小组)应建立居外指导、协调机制,保障重组转股企业按照既定的企业债转股方案有序推进。

四、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债转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企业实际减值的补偿、股权承接主体资金补充等问题。建议:一是结合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整,给予企业实际减值补偿。二是建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补充机制。可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规模,在地方专项债券发行、企业资本金注入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三是制定完善的退出机制。由相关操作主体,会同企业所在地政府研究企业股权退出机制,确保股权承接主体顺利实现股权退出。

记者 崔维维 何永丽

编辑:秦云

关键词:政协委员 债转股 姜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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