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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委员建言民族地区脱贫 因地制宜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实施

2017年03月07日 21:28 | 作者:毛丽萍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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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毛丽萍)国家《“十三五”时期易地搬迁工作方案》提出,用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我国实现易地扶贫搬迁超过240万。为了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行情况,去年,全国政协调研组赴广西、甘肃和云南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人口易地搬迁进展情况开展调研,全国政协委员杨松参加了此次调研,另外他还到湖北、重庆武陵山区部分地区进行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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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落实用地指标后才能开工、融资,工程周期一般为2到3年,这其中用地申报获批一般需要6至10个月,计划推进及资金下达与考核验收都在同一年份进行,而易地搬迁扶贫考核主要看进度和是否搬迁入户、脱贫销号,势必造成当年的搬迁任务无法在年底完成。”杨松说,“有的地方想抢时间尽早开工,先用后报、边用边报,又导致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在对易地搬迁户的反映调查中,农民对未列入搬迁计划或虽属同步搬迁户,但与建档立卡户享受政策差异过大表示心理失衡。建档立卡户享受建(购)房补助人均约2.4万元及贴息长期贷款,同步搬迁中央无专项补助,少数未列入计划但不宜留在原地,不得不随迁的农户无任何补助,造成地方压力大。另外,根据国家《“十三五”时期易地搬迁工作方案》规定,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一些地方以此为由,对超标建房户取消住房补助,这样带来有些贫困户宁可不搬,对他们来说这个面积标准不能满足他们生产生活习惯和实际需求。许多地区农民建房考虑不仅是住房,还包括手工作坊、家庭旅游、庭院经济用房和生产生活共同库房。搬迁户希望通过国家政策适当贷款加上自己努力,允许把房子一次性建得更大些,否则后续建房会增加更多成本。后续发展能力弱也是非常突出的问题,搬迁户普遍要求保留原有承包地。

为此,杨松建议:抓紧出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验收办法,既明确统一的验收标准,又从各地区实际出发,给予地方政府和农民一定自主权,提前下达搬迁任务和资金,确保各地到2020年底完成搬迁任务并通过考核验收。明确和细化融资资金还贷来源,支持地方投融资主体还贷。

针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设立专项用地指标。鼓励各级干部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并给予容错和纠错空间,允许地方将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用于土地征用。放宽先行用地政策,允许“先用后报,边用边报”,提高工作效率。参照棚户区改造项目标准,在国家层面出台减免税费政策,支持地方制定税费减免措施。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对民主地区同步搬迁户给予适当补助。

在守住中央建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各地实际经济能力,允许搬迁群众通过适当承担搬迁费用或出工出力等方式改善自身生活处境。兼顾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的习惯和下一步发展的需求,允许有能力的搬迁群众一次性建成住房避免多期投资而增加建房成本。同时,要重视保留民族历史和区域特色,防止千村、千房一面。

后续发展是检验易地扶贫搬迁成败的关键。各地要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搭建全国性特色农业公共服务网和展示交易网(平台)。实行户籍管理“过渡期”办法,即搬迁群众户籍保留在原住地,在迁入地办理“临时户籍”,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及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一定时期保持不变、其他社会事务全部由迁入地管理。过渡期长短暂不划定,待时机成熟后户籍管理整理移交迁入地。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搬迁 易地 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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