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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鸿雁委员谈民法总则

2017年03月09日 21:14 | 作者:王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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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9日电 贵州毕节少年死于垃圾箱、南京女童在家被饿死,一幕幕悲剧的发生,让人们认识到监护责任的重大。从家庭责任来看,监护能力的缺失往往导致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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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体系存在很大问题。比如对外来务工子女、流浪儿童,还有家庭发生变故的儿童这三个群体的监护权,一味强调家庭监护责任。一旦家庭失职或者不具备监护能力怎么办,我们没有法律规定。

我们曾多次遇到父母带领未成年流浪、乞讨。对此,民政部门也表示无能为力,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要求政府部门托管。而这次草案将政府部门的监护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让我们儿童工作者感到很欣慰。

所以说,这是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总则。

建议草案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体内容中增加共青团。从全国来看,大多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都是各级团委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在做。如果能增加一个主体,也是对儿童的权益保障。(王泳)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汪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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