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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僵而不死 政府为何要给其"续命"

2017年04月06日 11:00 | 作者:黄 鑫 |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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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市场化进程

“僵尸企业”具有吸血性和传染性。不同于因市场或资产等问题一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僵尸企业”已经失去了自己的造血功能,长期要靠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等来生存,还有可能拖垮试图兼并重组它的健康企业。

对于“僵尸企业”的危害,刘志彪分析说,一是它占用了大量资金、土地等宝贵的发展资源,消耗了大量社会财富,却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二是它使经济体系一方面占用资源,另一方面继续沉淀资源,是国民经济粗放发展、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三是它有可能引起系统性、大面积金融危机。“僵尸企业”不死,背后靠银行信贷支撑,累积下来就会形成巨大的资产泡沫和金融危机因素;四是如果“僵尸企业”不死,行业内的优秀企业就得不到足够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空间,特别是有的“僵尸企业”甚至继续扩大生产,不愿退出,这就打乱了行业调结构、去产能、降亏损的国家行动。

“在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深化阶段,要深刻认识处置‘僵尸企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秦海林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进一步强调,“僵尸企业”不及时处置,将迟滞我国市场化进程,阻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对“僵尸企业”养痈遗患,将丧失改革的政策窗口期,未来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就业安置等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

朱宏任指出,“僵尸企业”问题凸显,与当前经济发展的三个大背景有关。一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更加严峻,一些技术、管理等相对落后的企业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调整升级跟不上市场变化而陷入困境。二是一些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导致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企业效益下滑,有的行业甚至陷入全行业亏损,企业经营更加困难。三是市场机制不健全,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导致“僵尸企业”难以依据市场规则顺利退出。

政府为何要“续命”

“‘僵尸企业’的存在是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及破产制度等市场出清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秦海林分析说。

从政府方面看,过去唯GDP的片面政绩考核标准导致地方政府间过度竞争,盲目上项目、扩产能,产业政策落实不够精准,产能过剩现象突出。对于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僵尸企业”,地方政府基于就业等维稳方面的考虑,通过财政资金输血为“僵尸企业”续命。

从金融机构方面看,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避免不良贷款产生,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可能向企业输血帮助其扭转经营状况,但对于已经无力挽回的“僵尸企业”,银行仍可能为掩盖不良贷款情况而继续“输血”。

从关联企业角度看,“僵尸企业”可能牵涉到其他债权企业或担保企业,相关企业可能会继续为“僵尸企业”输血,以期挽回相关债务资金。浙江民营企业的三角债风险就是很好的例证。

从制度层面看,“僵尸企业”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破产诉讼周期过长,破产成本高。此外,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也导致“僵尸企业”破产后的就业安置工作压力较大。

此前,有新闻报道称河北、山西等地有“僵尸钢企”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死灰复燃。对此,刘志彪坦言,地方政府愿意甚至千方百计地为属地内的“僵尸企业”续命。因为一方面,如果让其由市场调节自动破产死亡,则地方政府以前通过追加投资、税收优惠、低价土地、信贷扶持等方式给予的前期投入就会打水漂,成为无法回收的沉淀成本,甚至相关责任官员也会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拥有大量的低技能职工,劳动力转移和再就业困难,同时因占据大量的信贷资源,地方政府和银行只能继续向其“输血”,花钱买“平安”。

处置“僵尸企业”非常复杂,且会带来一系列风险,绝不是一两天就能全部解决的事情。除了部分地方政府和银行等干扰因素外,朱宏任指出,处置“僵尸企业”的难点还包括,在兼并重组及破产过程中,存在职工安置难、债务负担重、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问题;我国的《破产法》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和细化;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很多行业预期不明朗,企业融资困难,导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意愿不足。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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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僵尸企业 企业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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