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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利用特殊群体毒品犯罪一律严惩

2017年06月21日 10:24 | 作者:周斌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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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案件增多

记者:近年来已发生多起缉毒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武装袭击、暴力抗拒而受伤、牺牲的事件。请问,法院如何严惩这类犯罪?

马岩:近年来,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缉的案件增多,这也是当前毒品犯罪的一个特点。今年6月10日,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公安局一位民警在抓捕毒品犯罪嫌疑人时英勇牺牲,还有多名民警在抓捕行动中负伤。具有这类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历来是法院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重刑,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具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依法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举个例子,贩卖少量毒品,10克以下的海洛因或冰毒,法律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罚金。但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定刑上升到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去年4月出台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等严重后果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具有上述两个情节,并依法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依法严惩

记者:针对目前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法院贯彻从严惩处政策有哪些具体考量?

叶晓颖:我国现阶段的毒品犯罪形势还是相当严峻的,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案件数量处于增长态势。同时,鉴于毒品犯罪是危害极大的犯罪,所以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一直秉承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无论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还是在制定司法解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都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

司法实践中,法院坚持依法惩处一些源头性的毒品犯罪,包括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犯罪,以及走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等。严惩累犯、毒品再犯、职业毒犯、毒枭等,坚持该判处重刑的甚至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坚持严惩涉毒次生犯罪,涉毒次生犯罪严重危害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对其中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犯罪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适用重刑甚至死刑。

毒品犯罪成因复杂,从遏制犯罪角度讲,重刑甚至死刑不是万能的,综合治理才是治本之策。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同样适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做到以严为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才能瓦解毒品犯罪分子,起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作用。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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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毒品 犯罪 依法 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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