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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丈夫职权“办事”收钱 妻子受审

2017年07月05日 11:18 | 作者:李禹潼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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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访

李士秀涉嫌多项罪名已被法院立案

李士秀退休后被查,妻子起诉书显示其“另案处理”;受审时间未定

邵淑清受审,其丈夫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视员李士秀的情况也受到关注。检方对邵淑清的起诉书显示,李士秀已“另案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李士秀今年63岁,北京市人,1974年5月入党,1976年2月参加工作。其曾长期在基层任职,后担任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市老年社区筹建办公室副主任,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处长。

根据首都之窗网站2013年3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6日第136次常务会议决定,李士秀任北京市民政局副巡视员。根据分工,其协助分管基本建设工作。

根据邵淑清起诉书所列时间,李士秀为王某在工作调动、获得福利分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时,为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处长。邵淑清收受王某30万贿赂时,李士秀已任北京市民政局副巡视员。

新京报记者昨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李士秀系退休后被查,涉嫌受贿、贪污等多项罪名,受贿金额不止与妻子共同犯罪的30万,二中院已于前日对李士秀正式立案,开庭审理时间未定。

■ 释疑

起诉为何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邵淑清是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逮捕,但检方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在量刑上,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数额和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罪则根据数额和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据《湖南日报》昨日报道,衡阳市原市委书记李亿龙家从事保姆工作的胡兴红通过找李亿龙打招呼、批条子,帮人调动工作、找工作,从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万元,被长沙县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邵淑清的情况与法律规定的情形及胡兴红的案情相似,为何未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起诉?

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杨子良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在于,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嫌疑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主体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杨子良说,犯罪过程中,如嫌疑人涉及的钱权交易与国家工作人员无共同犯意,即对嫌疑人单独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国家工作人员不定罪;如果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犯意的话,那么构成共同受贿,均涉嫌受贿罪。

记者了解到,邵淑清在公安机关供述中多次否认将收王某钱的事告诉过李士秀,且在案材料对李士秀知晓此事的证明力较弱,故邵淑清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批准逮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方经审查在案证据材料后,最终确定以受贿罪起诉邵淑清。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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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邵淑 淑清 李士 士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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