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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报废车,法院岂能不懂法

2017年07月19日 09:32 | 作者:邓学平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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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院竟然拍卖已被强制报废、按法律不应拿出来被拍卖的车辆,这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

去年,南宁卢先生参与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组织的一起司法拍卖,以7.14万元的价格竞拍到一辆黑色丰田牌皇冠轿车。由于汽车无法正常启动,卢先生进行维修又花费了3.4万多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卢先生今年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时,却被告知该车已被强制报废,无法办理过户年检等手续。涉事法院对此回应称,法院不能保证拍卖的车辆一定能过户,竞拍者应当自行了解相关的信息和风险。

新闻看到这,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我,也是醉了。

有些经验的人都知道,汽车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必须到车管所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即便花了钱、提了车,这辆车在法律上也不归属于你。

而无法办理年检手续则意味着,这辆车根本不能上路行驶。概言之,卢先生竞拍的这辆汽车既不具备使用价值,也不具备交换价值。花了十多万元竞拍了一堆“废铁”,换作谁都不会答应。

拍卖是一种公开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购买人的法定权利非但不会因为走了拍卖程序而被限制或剥夺,而且还会因此多了一层保障。

比如《拍卖法》在总则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此外,《拍卖法》还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如果拍卖机构明知有瑕疵而未做说明的,买受人可以向拍卖机构索赔。

虽然防城区法院声称,拍卖公告中已经声明不保证拍卖标的没有瑕疵,但强制报废的汽车属于禁止拍卖的物品,本案并非只是质量瑕疵的问题。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和防城区法院“没有办法”、“没有责任”的说法,不仅有违一般人的认知,在法律上也是难以成立的。

防城区法院为自己辩解的另一个理由是,车辆在扣押阶段公安机关不能做报废登记。这其实也是一种误导。公安机关根据行驶年限等对汽车进行强制报废,与车辆是否被扣押没有关系。车辆被法院扣押也不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强制报废登记。

退一万步说,如果法院无从得知是否报废,那么竞拍人又如何能够得知呢?公安机关强制报废的汽车依法都会进行公开登记,法院在委托拍卖前、拍卖机构在正式拍卖前都应当进行最起码的查询和核实。造成如今这样的局面,法院和拍卖机构都有责任。

当事人有完全充分的理由,向涉事的法院或者拍卖机构任一主体主张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防城区法院一方面表示车不能退,另一方面又表示“在想办法,尽量协调车管部门促成该车能登记上牌”。这样的解决办法还是算了吧,在我看来不仅是“很危险”的举动,更是对这起“法院不懂法”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可见,强制报废的汽车是因为其安全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标准,不符合上路行驶的条件。

如果在防城区法院的协调下,将强制报废的汽车重新上牌使用,那就不止是违法拍卖的问题,而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问题了。作为一级司法机关,防城区法院可别犯糊涂,任由自己在违法的道路上继续裸奔了。□邓学平(律师)

编辑:梁霄

关键词:司法 拍卖 报废车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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