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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涉黑团”的讨债生意

2017年08月07日 07:07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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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6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7月5日,14名主要成员被一审判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其中,胡林文为团伙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陈美、高云、苏木香和刘某(为高云的同村亲戚)为骨干成员,其余人为参加者,均为主犯。

一审判决一出,很多被告人家属表示不服:“怎么可能是黑社会团伙?判得太重了!”

根据《刑法》及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性特征”,这四个特征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要条伴,缺一不可。

1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们没有固定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都是谁接到活了就联系认识的人一块去,在受雇帮人助威、帮腔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辱骂、甚至撕扯等现象,但由于年龄和能力等因素没有称霸一方,所得费用也均不高,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判决书显示,对该辩护观点,睢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经查,胡林文等人几年来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组织,人数达十人以上,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胡林文,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有陈美、高云、苏木香、刘某,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此外,胡林文等人以非法插手处置各类纠纷以获得经济来源,“具备了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胡林文等人采取辱骂、殴打、侮辱、恐吓、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手段,无故滋事、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胡林文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得商丘市区及夏邑、虞城范围内的居民谈‘骂骂队’害怕,一见‘骂骂队’就不敢与之纠缠,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制性。故被告人胡林文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警官李春光回应称:“‘大妈涉黑团’社会危害性大,已经具备涉黑涉恶团伙的特征,不应当因为其成员的性别和年龄加以特殊对待。”

1号被告人、组织中唯一的男性胡林文,被判11年有期徒刑。

左臂比右臂粗了很多的苏木香被判有期徒刑5年。2016年初,她被发现乳腺癌已转移到肝上,现已到晚期。最近再次住院后,医生告诉她儿子,她最多还有一两年时间。苏木香的两个儿子决定不再上诉。

盲人高云被判有期徒刑5年。她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觉得委屈:“我们犯法了,但绝对不是什么黑社会。”

目前,高云已上诉。一审时,因为没钱和觉得没犯严重的罪,没请律师。现在上诉,因为没钱,依然没请律师。

商丘市某行业协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这起案件凸显了政府部门对民间讨债行为治理难的问题,一是严厉打击很难有法可依,二是不打击又会助长了非法讨债的嚣张气焰,关键还在于寻找适当的处理方法。

7月26日,该案审判员睢县人民法院袁中勇法官称,一审判决出来后,14名被告人中已有12人提请上诉,目前该案已移交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A10-A11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宋超

A10-A11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宋超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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