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2017全国政协十二届二十二次常委会议>大会发言 大会发言

宋海:金融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2017年08月29日 16:5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宋海常


金融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宋海常委的发言

新形势下,脱贫攻坚工作的主要任务不再是简单地解决温饱问题,而是帮助贫困人口持续增收。广大贫困地区发展起点低,产业基础薄弱,亟须疏通融资渠道,增加金融供给,发挥金融“造血”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在7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进金融精准扶贫”。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扶贫政策,探索出不少金融扶贫的新路子,总结出不少新经验,在脱贫攻坚战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当前金融扶贫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扶贫小额信贷“新老问题交织,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逐渐显现”。具体表现为:

一是各地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侧重于提高发放率,采取种种措施力求达到全覆盖,但风险防控难度较大;有的侧重于控制风险,坚持“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造成发放率较低;还有的地方少数干部和贫困户将信贷资金和救助资金功能混同,将扶贫小额信贷视为福利,认为不贷白不贷,甚至连没有偿还能力的低保兜底户都贷了款。有的省相关部门制定金融机构扶贫信贷发放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县金融机构,把金融资金当成财政资金,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二是目前许多地方普遍采用的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企还”模式中,有许多不规范的“拉郎配”“入股分红”现象。很多地方没有建立起长期有效的稳定带动脱贫机制,还隐含着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和政府债务风险。一方面,一旦资金到期或者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贫困户将会因为失去收入而返贫;另一方面,“户贷他用”本质上是政府以贫困户名义把贷款借来后,转贷给企业,一旦企业面临市场、经营等风险时,可能造成政府债务风险或者形成区域性甚至是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三是逾期贷款问题逐渐显现。产生逾期的原因既有贫困户金融意识薄弱、经营能力差等主观因素,也有财政按年度贴息与农户按季付息时间不对称、种植业养殖业周期较长导致资金短期周转不及时等客观因素。特别是扶贫小额信贷期限为3年,但林果业等一些产业扶贫项目收益期则需5年以上,期限错配问题突出。

此外,个别地方还存在不执行基准利率、变相要求抵押等问题。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切实纠正各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出现的偏差,更好地发挥其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作用,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我再提几点具体建议:

一是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精准扶贫模式。财政资金无法做到对贫困人口全覆盖和持续扶贫,可将财政一次性使用的无偿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带动多次周转使用的有借有还的信贷资金,支持精准扶贫和持续扶贫工作。

二是从实际出发研究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适当延长还款期限或采用分期还款方式。鉴于目前“户贷企还”模式比较普遍,建议进一步理顺“户贷企还”中贫困户与实际使用贷款企业的权责关系,规范地方政府偿债责任。

三是建立国家级财政扶贫担保机构和风险补偿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直接履行扶贫担保职能和风险补偿职能。鼓励开发有利于规避各种风险的扶贫险种,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或者专责一家国家级的保险机构履行“三农”及扶贫保险职能。

四是创新农村生产要素担保方式。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试点,扩大担保品范围,盘活农村资源,规范有效地引导城市工商资本下乡。高标准选定金融支持项目,走出既增强经济实力、又保护好环境的绿色扶贫之路。


编辑:周佳佳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