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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底明年初产生省市县三级监察委

2017年11月01日 14:16 | 作者:刘卫兵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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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1

“明知”改为“应当知道”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加码

侵犯知识产权是网购假货现象的诱因之一。此前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一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侵权责任”条款不够火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就以该条款为例,指出该条款偏重保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没有加大力度去保护消费者。“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电商或卖家的责任,那就是‘应当知道’。”他说,比如商品上面已经标明“高仿”,还有的以非常低的价格,大大低于正常品牌价格,来诱骗消费者去点击的,电商推脱说不明知真假,那就属于“应当知道”。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采用“应当知道”,替换掉了一审稿中的“明知”,将“侵权责任”条款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业内人士评价说,从“明知”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变化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治理假货提出了更明确、严格的要求。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2

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个人网店不用工商登记

此前一审时,“个人开网店要不要工商登记”系热议焦点。

针对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审分组审议时,李连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上述条款“开了个口子”,“实体店经营场所本身负担很重,有些网店若可以不登记,那在登记问题上就存在不公平,也存在税收漏洞。”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一审稿有关工商登记范围的条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草案与最近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总体一致,目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

综合上述意见,二审稿将有关工商登记范围条款调整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据此,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体网店,仍不需要工商登记。

焦点3

电子支付未授权造成损失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

此前一审稿规定,未经授权的电子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不过,如果满足两个条件,那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免责,不承担责任。这两个条件为: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的过错造成的,且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审稿修改了上述未授权支付纠纷的处置规则,提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未授权支付的过错举证责任,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在未授权支付纠纷中,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免责必须满足一个前提,自身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由消费者过错造成的。

此外,一审以来,一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针对实践中消费者投诉举证难、获取证据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

为此,二审稿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单列一章,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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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 草案 电子商务 承包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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