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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诉讼”应成为列车“除烟器”

2017年12月29日 14:38 | 作者:左崇年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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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考上大学的小李在火车上被吸二手烟,起诉运营铁路局,获法院立案。昨天上午,该案开庭。有律师表示,该案意义重大,可称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12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刚上大学的小李在火车上被吸二手烟所危害,一怒之下起诉运营铁路局: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元;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赔礼道歉。被称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在一些人看来,大学生小李这是没事找事,多管闲事,或者是炒作。笔者以为,这一“香烟危害”官司打得好!这不是一元钱赔偿问题,而是维护公众不受二手烟危害的大问题,意义大于争议。而且这一官司具有标本意义。

吸烟有害健康,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的危害性。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来自中国疾控中心的成人烟草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超过7亿人暴露在二手烟下,每年有100万人死于和烟草有关的疾病。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统计的资料显示,中国与吸烟相关的直接医疗费用已经达到17亿美元,中国因吸烟支出的医疗费用和损失的劳动力达50亿美元。

其实早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总则中就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同时,从1993年开始,我国各地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了地方立法的“紧箍咒”。《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令””。小李所乘坐的K1301次普通列车上行驶在北京、天津的辖区时,有人在列车上吸烟,违反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同时普列上设有烟盒烟具,这是专门为吸烟提供的用具,明显违反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违法行为。

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铁路局认为,普列上设置“吸烟区”,没有违法,符合国情,符合实际。其实这是一种狡辩。公共场所禁烟,普列也是公共场所,没有法外开恩的特权特区,应当一律遵守。

“无烟诉讼第一案”为民代言的“吸尘器”,是消除二手烟危害的公益“除烟器”。这“1元官司”,“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以推动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的真正落实,确保公众不受二手烟的危害,维护公众身心健康安全,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和法治意义,无论结果如何,意义大于争议。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吸烟 公共场所 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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