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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芸瑕: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作用

2018年02月23日 15:18 | 作者:顾芸瑕 |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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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芸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这一内容,既契合法治中国建设的语境,又契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没有法治乡村的法治中国是不完整的,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法治乡村来补位,而乡村振兴更需要法治乡村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实现乡村振兴,一靠深化改革,二靠健全法治。农村改革越深入,就越倚重法治护航。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亿万农民尽享改革红利,家庭收入持续提高、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幸福指数明显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呈现出新面貌。然而,越是在形势向好的时候,越要看到问题与不足,如城乡二元结构仍是最突出的结构性问题,农村基础建设薄弱、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民增收后劲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新一轮农村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面对“三农”工作的难题和挑战,“立法先行”是关键一招。中央一号文件已经对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做出强调并提出具体要求,对于立法机关而言,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法规,涉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确保立法和农村改革决策更好衔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才能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充分发挥立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根本在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有着前所未有的高度、广度和深度,要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法规,就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战略思维,主动适应农村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理顺乡村振兴战略各个环节的内在关联,立足农情,回应关切,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立法和改革决策更好衔接,切实做到适应发展而立法。

充分发挥立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核心在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本质上是以良法保障乡村振兴。良法不会自然形成,要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法规,就要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意志,确保法律的正当性,找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着力点,确保法律的良善性质,切实做到为“善治”铸“良法”。

充分发挥立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重点在于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对于农村改革特别是乡村振兴迫切需要的立法,比如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必须快速反应,及时启动立法工作,坚持通盘考虑,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关键重点,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切实做到适时而立法、因时而修法。

充分发挥立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关键在于加强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立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依法履职、主动作为,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不断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立法进程,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顾芸瑕)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立法 乡村 振兴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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