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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苏州微商假药案:话术诱导扩大疗效 利润惊人

2018年07月28日 07:41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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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以涉“生产、销售假药罪”起诉

尽管有内部严格规定,不以“卖药”名义销售产品,销售人员在微信聊天中,也从不涉及“药”、“支付宝”、“银行卡”等字眼,在邮寄产品时,往往不会填写明确的发货地址。不过,在苏州当地检方看来,颜未来兄弟的销售行为,并不是常见的“微商代理销售”,而是涉嫌销售假药。

2017年7月25日,颜未来等10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新京报记者从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获悉,因“案情重大、复杂”,案件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2018年2月15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对包括颜未来兄弟在内的10人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书显示,检方指控,颜未来和颜丙瑞两人于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在无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无锡市一处写字楼作为销售、办公地点,租赁苏州及无锡两处场所作为贴牌、发货仓库,并招聘相关人员,采用购买原料、贴牌、代加工等方式生产“鼻净通中药鼻炎液”、“善春堂牌根必治痔疮精油”、“善春堂牌濞舒适精油”、“善春堂牌痔疮抑菌液”,通过网络推送进行宣传,并使用微信联系、快递寄送的方式进行销售。

相城检方审查认定,颜未来一案涉及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656.25万元。此外,警方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产品,价值758.6万元。“经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认定,上述四种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5月2日,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出具《追加起诉决定书》,将警方查获的“本草狐臭散”、“肤润洁皮肤抑菌膏”、“清咽茶”等总价值256.4万元产品,追加为涉案产品,并指控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

对于检方的起诉意见,颜未来家属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不一样的观点。赵冉称,在整个过程中,颜未来所扮演的仅仅是销售角色,并非生产商,除此之外,其以微商渠道销售的产品,均为正规厂家生产,并非假冒。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警方材料显示,颜未来案发后,相城警方对多家供货商负责人进行问询。当被问及与颜未来的联系过程及合作模式时,上述生产厂家均表示,是颜未来通过阿里巴巴企业平台主动联系合作,采购其生产的相关产品后,再以“善春堂”名义贴牌,发货至苏州、无锡。

颜未来家属提出,颜未来所售产品,是具有资质的消毒产品或保健食品,并非药物,因此不应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起诉。

药监部门的新挑战

颜未来一案,对于药监部门是一种新挑战。苏州市药监系统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本案所涉及情形较为特殊。在实际执法中,所谓“假药”通常指对某一具体的药品进行假冒,而颜未来则是自创品牌的贴牌销售,“以往来说,‘假药’是相对性概念,有‘真药’,才有仿冒的‘假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0条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对此,颜未来的辩护律师曾泽东提出,依据上述定义,颜未来销售的并不是“药品”,而是“消毒用品”。此外,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对“消字号”非药品“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应移送卫生部门处理。其表示,颜未来一案本应是卫生部门处理的行政案件,而非警方介入的刑事案件。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在相城警方看来,颜未来一案中,涉案的4种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在表述产品功能时,直接或间接提示可预防、治疗、诊断痔疮等病症,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有用法和用量。以善春堂系列产品中的皮肤抑菌液为例,其外包装上除注明主要成分为“薰衣草、肉桂、小麦胚芽”,还标注有“适用人群”,即“用于各类痔疮、肛裂、肛周湿疹等”。

相城警方认为,颜未来所销售的产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限制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表述已被删除。在实际审判中,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所产生的实际后果。在王常清看来,这一法规的修改,也体现国家层面对于药品管理日趋严格,相关处罚措施也日趋激烈。

北京协和医学院药学硕士,资深药剂师冀连梅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微商的模式中,以消毒产品或保健产品,通过“暗示”使用效果来进行销售的情况,实际并不鲜见。冀连梅说,大部分人由于不具备专业的医药知识,在看到“白大褂”、“中草药”等字眼时,心理上会将之当作药品,从而甘愿出高价购买。微商所使用的,正是这样一种“心理暗示”手法,“打药品管理的擦边球”。

冀连梅介绍,从专业角度来说,常人要区分“药品”与“非药品”,最直接的途径,是观察产品的批准文号,“标注是‘药’字就是药品,‘消’或者‘卫’,都不是药,而是消毒用品或保健产品。”

新京报记者 王煜 江苏无锡、苏州报道

A10-A11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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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苏州微商 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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