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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父亲与养女断绝关系 索要24万抚养费并追回房产

2018年08月06日 09:46 |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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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

父亲称生活琐事导致隔阂

女儿暂未回应及证实

日前,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见到了曾明,他向记者讲述了他与女儿曾英的一些点滴。曾明介绍,当年与爱人收养了女儿曾英后,在一位公安局朋友的帮助下才为曾英上了户口。当年他在“郫县一中”上课,期间为了照顾曾英,夫妻俩就轮着班来照顾。曾明介绍,之后有机会调到成都市区上班,进入到了四川省商业专科学校(后合并到成都理工大学),为了让孩子受到好的教育,随后经过努力将爱人和女儿也带到了市区。曾明说,曾英从小到大非常听话,考试成绩也都不错。

曾明说,除了将东风路房产赠送给女儿外,还用自己的教职工名额在成都理工大学附近购买了一套住房,“70%的房款都是我给的,但房产证上,99%的产权都是给她了的。”之后,女儿女婿搬到该住房居住,自己也一同居住,期间也会回东风路的住房。

按照曾明的说法,他与女儿的关系在搬家后发生了变化,在其一次生病住院后,女儿女婿的不上心,加上生活中一些繁琐事物,渐渐与女儿女婿间开始有了隔阂。而“女儿悄悄拿走其保管的房产证”一事,则让曾明觉得“没有指望了”。他表示,在矛盾升级断绝关系后,女儿还让他搬出门去。

对于曾明的说法,记者试图与曾英取得联系。但据了解,曾英近日在外出差,记者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听或被挂断,发去短信也未有回复。

目前,父亲曾明的说法,暂未得到曾英的回应以及证实。

诉讼背后

几个法律问题

1、 养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可以解除关系?

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表示,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那么是不能解除关系的,而如果是非亲生属于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又确实恶化的情况下,在子女成人后可解除收养。

北京理工大学民法副教授孟强表示,对于本案情况,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对于年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如果长大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已经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再维持收养关系对双方均不利,且被收养人已经长大成人,具备自我生存生活的能力时,养父母和养子女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解除关系后,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补偿在收养期间的经费开支,“赠与”是否可以追回?

张承凤表示,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被收养方就面临着需承担父母赡养的问题——老人需要养老,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如果要解除父女或父子关系,就意味着子女方后面可能没有赡养义务了。这种情况,就需要在解除的时候,就商讨好具体所付费用问题,老人有权利要求其承担在抚养其长大过程中的开支。

另外,对于“赠与”的追回问题,根据《合同法》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张承凤表示,如果不符合《合同法》法定撤销权的情况,法官在具体解决事情时,也会把抚养子女返还费用与赠与费用结合起来共同考量。

孟强表示,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已经具备了工作和生活的能力,甚至能反哺遇到困难的养父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依法应当给付养父母一定的生活费。至于在收养期间赠送的房产是否可以追回,孟强表示需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产一旦过户给了养子女,除非事先有约定,或者因养子女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养父母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否则无法撤销赠与、追回房产。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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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7旬父亲 养女 断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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