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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湖鱼蟹死亡污染之争:苏皖对污水来源各执一词

2018年09月11日 08:53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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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洪泽湖湖水情况。据村民说,现在湖水还是比以往略浑浊,但不是黑水,也没有刺鼻气味。当地村民供图

受到大雨影响,宿州奎河、新濉河、新汴河水位上涨较快,其中,奎河栏杆集站、新濉河浍塘沟闸均出现有观测记录以来最大流量;新汴河宿县闸、团结闸出现历史第二大流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肯定优先考虑防洪安全问题。这次就算知道洪水夹带污水,也得泄洪,不然发生垮坝情况,受灾更严重。”王兴奎告诉新京报记者。

泗洪县水利局防汛办主任杨毅告诉新京报记者:“往年安徽开闸泄洪也会告知江苏省水利厅,再向市县传达,但这次没有通知我们。”

唐征则表示:“如果按照淮海经济区核心区的《关于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上游开闸放水要提前20小时通报。汛期应急提闸也要提前6小时通报。”

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环保厅获取的上述协议显示,上游提闸放水通报内容应包括水质、水量、水文等情况;上游还应提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下游水质影响进行评估,同时,充分考虑下游意见。”

这份文件还显示,签署的政府包括,宿州市政府、淮北市政府、宿迁市政府、徐州市政府等8个地市,协议签署日期为2012年7月21日。

但是,安徽省宿州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王兴奎对上述协议并不知情。他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份协议可能是框架协议,具体落地实施,还需要各市相关部门之间签署联防联控方面的相关协议。

王兴奎举例说,2016年,安徽省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农委曾联合发文,要求省内各市加强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中就包括,上游提闸放水前要及时将水位、下泄水量等信息通报下游地区,“非汛期未发生突发性强降水情况下,提前通报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根据上述文件,同年6月28日,宿州市防汛办和下游的蚌埠市防汛办制定了《泗县唐河草沟闸控制运用办法》。根据此办法,草沟闸开闸放水的时候,宿州泗县防汛办应在24小时前通知蚌埠五河县,两县防汛办同时通知环保、渔业部门,为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然而,两省之间的联动显然比省内要难得多。“安徽省宿州市与江苏省宿迁市之间并未签署过联防联控协议。而且,按道理,也应该是下游政府主动牵头来做这件事。”王兴奎告诉新京报记者。

不过,江苏省宿迁市环保局副调研员翁万里对此并不认可。他认为,2012年的《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是有效的,“协议里面说得很详细了,上游泄洪要通知下游。各个具体部门之间,如果再签订细化的协议更好,但没有的话,也应该遵照(上述协议)落实。”

对于上述淮海经济区核心区《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也认为,在宿州、宿迁两地市政府共同签署这份协议的情况下,那份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宿州没有履行,下游的宿迁可以起诉。”

不过,王灿发也告诉新京报记者,现实经常面临困境,如果在宿州起诉,可能会有地方保护,宿迁难以胜诉;如果在宿迁起诉,可能胜诉,但是异地执行很难,可能也执行不了。

赔偿之争

目前,由于洪泽湖污水具体来源还未确定,责任无法划分,洪泽湖渔民的损失尚无法获得赔偿。

“现在我们正在跟安徽商量赔偿,但是还没定下来。”唐征告诉新京报记者,为了安抚渔民情绪,目前江苏省政府也正在研究方案,可能先由省财政进行垫付。

唐征还告诉新京报记者,此次洪泽湖污染事件,对于江苏宿迁来说,直接上游是安徽宿州,“上游的水把洪泽湖污染了,我们可以找他们赔偿,至于安徽认为是更上游导致的污染,他们再去向上游索赔。”唐征表示,这种补偿方式称为断面补偿,“断面补偿目前在省内运用比较多,跨省比较困难。”

但安徽省的说法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如果最终认定,此次污染是不可抗力的天灾造成的,我们也是可以不赔偿的。但具体是否需要赔偿,得待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清楚后才能得出结论。”马昭军告诉新京报记者。

事实上,类似的跨界污染赔偿一直是个难题。据《安徽日报》2011年9月28日报道,2008年夏天,由于河南省永城市排放的水含氧量过低,造成沱河濉溪段、新汴河宿州段先后死鱼数百斤,两地渔民损失近千万元。经过当时的环保部、农业部、水利部以及皖豫两省多次沟通、协调,两地渔民在污染发生3年后才领到300万元的跨省补偿。

王灿发也表示,目前,跨行政区域污染的索赔存在较大难度。“(这次洪泽湖污染)现在还没有找到污染主体,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因为找不到被告。”

王灿发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类似的污染补偿问题,国内法律法规也没有细化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也只是原则性地提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通常情况,两地政府协商不了,就得找上一级部门。比如这次两省之间的污染,协商不了就得找生态环境部、国务院。”

专家建议:上下游建立水资源奖惩

对于江苏、安徽双方在污染事件上的分歧,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贾绍凤认为,现在是利益相关方自己在协商此事,双方可能会对数据的公布、解读有所选择,目前最关键的是两省要把跨省断面的水质监测原始数据公开,“只有数据公开,才能进一步查清事实。”

在贾绍凤看来,“这时候就需要更高级别的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如果哪方不愿意公开,也可以由环保组织申请信息公开,或联合受灾渔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不过,贾绍凤认为,要真正解决类似跨境污染问题,关键还在于同一流域的各省、各市之间需建立水资源保护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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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他表示,跨区域污染发生后,如果找不到明确的排污主体,追责起来很困难,关键还在于平时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安徽、浙江保护新安江、千岛湖的经验。”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1年,在财政部、环保部的推进下,安徽、浙江在新安江流域开展了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中央财政每年拿出3亿元,安徽、浙江各拿1亿元,两省以水质“约法”:只要安徽出境水质达标,下游浙江每年补偿安徽1亿元,否则反之。据中新网报道,经过两轮试点,2012年至2017年,新安江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为优,千岛湖湖体水质总体稳定保持为一类。

贾绍凤表示,这类上下游联动机制还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在全国范围铺开。

据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2016年7月,毗邻洪泽湖的江苏宿迁市、淮安市也曾规划要与上游建立联动机制。

新京报记者查阅到一份《洪泽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本》,规划文本指出,由于上游河南、安徽以及徐州地区的污水团不定期下泄,使得入湖污染严重,每年都要发生数次污染事故,给沿岸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通过此次规划,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发生水体污染及时启动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但事实上,翁万里表示,他们目前的进展也只是签订了淮海经济区核心区的《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对于宿州市水利、环保部门没有履行上述《环境保护合作协议》要求,提前通知泄洪,并报告水质情况,贾绍凤认为,“既然市政府之间签订了协议,相关的环保、水利部门就应该各自履行自己职责。”

他同时表示,这是属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议,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可以监督执行,主要靠自觉,“但如果不履约,涉及的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也同样可以介入调查。”

据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唐征介绍,江苏省环保厅三次向生态环境部提交报告,申请参与协调处理此次污染事件。目前正在等待生态环境部的反馈。对于受灾渔民的损失,江苏省政府正在研究方案,可能先由财政垫付补偿。

新京报记者 陈景收 实习生曾雅青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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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洪泽湖 鱼蟹死亡 污染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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