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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精神病”134天:在院曾经历过4次电击

2018年10月18日 09:33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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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我人品怎么样?”“你觉得我是不是精神病?”“我有异常吗?”

这几个问题,赵阳(化名)问过他的两个舍友,他的学院院长袁彩虹,也问了初识的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在2015年7月20日之前,洛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英语教育专业学生赵阳从没想过有一天他会问出这几个问题。7月20日那天,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陈贯安通知赵阳的母亲李燕(化名)到校,称赵阳在学校行为表现异常,属于精神障碍患者,在赵阳不自愿的情况下,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务人员强制赵阳就医。直到2015年11月30日,赵阳才出院。

出院后,赵阳起诉了洛阳师范学院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7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经历了一审判决,二审发回重审。

2018年10月10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了该案件。

开庭后,赵阳(右)和代理律师张晓丽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前合影。

开庭后,赵阳(右)和代理律师张晓丽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前合影。

入院:赵阳本人不愿意入院

在洛阳师范学院校方看来,赵阳不是一个服从管理的学生。二审的答辩状显示,洛阳师范学院认为,赵阳在校期间多次违反学校纪律,多次与老师同学发生冲突,也不与人交流,不遵守寝室管理规定,曾反复提出休学、复学。

赵阳解释,由于入校后学校新建的寝室有装修后的异味,他申请调换宿舍;他在“被精神病”入院治疗前只提出一次休学、复学申请,因为他入学年纪比较大,班里其他女同学都是18岁,他感觉有些孤独。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2014年10月29日,入学不久,赵阳以不适应学校生活,想提前就业为由提出休学申请。2015年1月8日,他又以经院系和家长做工作,放弃提前就业的想法为由,希望学校批准复学,自称求学心切。

2014年,27周岁的赵阳以社会生的身份参加高考。此前,他已经在外打工多年。

内向,朋友较少,是赵阳的同学徐天(化名)对赵阳的评价。在他的印象里,赵阳在校时曾告诉他学院老师陈贯安对他不满。

转折点就是2015年暑假,也就是赵阳大一结束后的暑期期间,学院老师陈贯安致电赵阳的母亲李燕,希望李燕将暑期留校的赵阳接回家。

在几次电话交流中,陈贯安告知李燕赵阳的在校表现,怀疑赵阳生病,希望李燕能带赵阳做精神科方面的检查,或是把赵阳接到校外,由家长陪同租房子住。

为了孩子的学业,李燕来到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将儿子被老师怀疑患病一事告诉医生徐民从,希望能做个检查,随后医院派车由徐民从等医护人员与李燕一同来到学校。

到校门口后,陈贯安与门卫沟通,允许李燕一行人进入校园,到赵阳的宿舍里与赵阳接触。由于赵阳不愿意离开宿舍,陈贯安和徐民从、李燕商量,把赵阳绑走,李燕不同意,走进寝室为赵阳收拾东西。

李燕回忆,在为儿子收拾东西的时候,她发现陈贯安和徐民从等4人把赵阳双手反绑,赵阳拼命挣扎。她吓得大哭,多次请求医护人员和老师放开赵阳。

陈贯安告诉李燕,得有精神病院的证明,证明赵阳真的没有病,赵阳才能继续上学。

为了能拿到证明,李燕同意陈贯安和徐民从将赵阳带到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她也随着医院的车来到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陈贯安没有参与后续赵阳的送医、就医与治疗。

在二审答辩状上,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认为其协助李燕将赵阳送医治疗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赵阳回忆,到了医院,徐民从等人没有把赵阳送到门诊或进行检查,而是直接把车开到住院部,一下车就把赵阳送进铁栅栏里,强制赵阳就医。李燕虽然不愿意赵阳直接住院,但本着希望入院后能做个检查,出个证明报告,最终同意赵阳入院。

事后回想,赵阳觉得母亲是个“糊涂蛋”,轻信了老师和医生的话。

在住院证上,赵阳的入院情况一栏为“急”,入院状态一栏为“护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入院状态上除了“护送”,其他两个选择是“自行”和“抢救状态运送”。赵阳的代理律师常伯阳解释,“护送”意味着赵阳的入院状态带有强制性。

但在一审判决书上,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陈述与赵阳母子所述有所出入: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宿舍)后,结合现场判断、情感方面判断、自知力判断等及既往病史,将赵阳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徐民从副主任医师向李燕讲明了赵阳的疾病诊断、病情、危害程度、处理建议。李燕反复劝导赵阳接受住院治疗,经一个多小时劝说无效。最后,李燕恳求医护人员协助护送赵阳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双方描述唯一的交叉点,就是赵阳在不自愿的情形下住院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其中,当就诊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而当就诊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常伯阳律师认为,赵阳从来没有发生过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也没有发生过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因此即使监护人同意,精神卫生中心也不应该在赵阳不自愿的情形下,对赵阳强行治疗。

当天的入院记录显示,赵阳意识清醒,认知、智能、记忆都正常。常伯阳律师分析,赵阳有自己判断的能力,可以自行决定自己是否入院治疗,且无论赵阳是否患病,学校都不应该剥夺他的受教育权,要求要有医院证明才能继续上学。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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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赵阳 治疗 精神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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