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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主持修改《政协章程》

2018年12月18日 14:4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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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12月,第四届全国政协召开常委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召开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同时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简称《政协章程》)。

1978年2月24日,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开幕。会议听取了四届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说明,通过了修改后的章程。新修改的章程在原章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改写。

1980年,根据1978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修改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职能,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做出了再次修改章程的决议,成立章程修改委员会,邓小平主席兼任主任委员,主持修改工作,并审阅章程草案和集中委员修改意见。

章程修改委员会设立了秘书处,广泛征求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地方政协对章程的修改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982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形成,并于12月11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1982年《政协章程》中,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作了系统的新阐述,正式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两大基本职能加以确定。

1989年在邓小平直接关心下,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政协制定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

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根据邓小平的一贯思想,在《政协章程》修订中,将政协的主要职能进一步规定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为人民政协更加准确、更加主动、更加切实地履行职能提供了根据。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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