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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9年01月08日 16:24 |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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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8]7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海区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现就围填海历史遗留处理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集约利用。对围填海工程开展生态评估,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修复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对海洋水动力和生物多样性等影响。将集约利用原则贯彻始终,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提升海域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充分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和地区差异,针对具体围填海工程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政府已经形成的围填海工程总成本损耗。在2019年6月底地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备案之前的过渡阶段,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成熟一个、处置一个,加快办理用海手续。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权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加快开发利用闲置或低效利用围填海区域的同时,应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切实形成有效投资,防止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 妥善处理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

国务院24号文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批准且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海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快开发利用。对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围填海区域,参照《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和空间准入政策及相关行业用地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优化用海方案设计,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提升海域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二)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结合项目围填海实际情况和生态保护目标要求或措施要求,参照《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提出的修复措施,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开展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修复受损生境,提升新形成岸线的公众开放程度和景观生态效果,构建自然化、生态化的新海岸。

(三)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对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按照《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有关要求,充分体现生态用海理念,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尽可能减少岸线资源的占用,科学合理确定围填海面积。其中围填海项目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原则上应中止,确无法中止的,拟从事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红线管控要求。

编辑:王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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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填海 生态 自然资源 修复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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