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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不宜采用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2019年02月12日 14:2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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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兼学术顾问委员会主任张勤:

一、 知识产权是私权,多数情况下维权问题是民事问题,不宜采用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除非确定侵权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例如假冒专利、盗窃商业秘密、大规模反复恶意侵权、拒不执行法院终审判决等。哪些情况属于侵犯公共利益应由最高法释法确定。二、“双轨制”中的行政执法应为行政机关执法,不同于常规的行政执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执法程序,政府此时的角色与法院类似,目的是弥补法院审判资源不足。在此前提下,可考虑扩大行政机关裁决范围。三、版权侵权与非法出版物性质不同,非法出版物无版权,有版权的均是合法出版物,处理版权侵权应与“扫黄打非”分开。四、建议研究增加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况,以缓解举证难问题。


编辑:杨岚

关键词:执法 行政 知识产权 采用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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