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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可申请调岗” 山东新规引争议

2019年03月01日 07:26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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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应

单位不按规定调岗,女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女职工更年期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哪些岗位可以申请调整?昨天上午,新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一工作人员解释称,职工首先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调整岗位的申请,单位再进行调岗。若单位不按照规定调岗,“可以就该办法,走法律程序,例如申请劳动仲裁等”。

“原则上,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变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单位同意就调整,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劳动仲裁。其还补充道,办法刚刚推行,还在落实阶段。

■ 声音

“操作性低,会变相增加女性就业难度”

“出台后可能成一纸空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肯定了更年期妇女可调岗的形式,但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竹立家认为,此项政策公共机构或许可以执行,“要民营企业来推行,难度很大,操作性低”。竹立家解释称,首先每个妇女的更年期情况不同,“更年期的起始时间、周期长短都因人而异,如何界定完全在执行人个体的判断。”如果民营企业顺应政策,企业利益势必受损。由此,他对此办法的实际执行效力存疑。

竹立家建议,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在财政、税收或其他方面,弥补企业的损失,才能有效落实该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巍表示,从法律公平角度上而言,出台此办法更有利于女性,“众所周知,更年期的女性,在各个方面,确实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照顾”。

但他也指出,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该政策会变相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这个法规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女性,但实际上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朱巍解释称,哺乳期、更年期和以家庭为主的传统观念,会阻断很多女性的“上升之路”,让女性很难回到社会上参加劳动、工作。“即使雇佣女性,女性在其他方面的待遇,也可能会比男性差。”

“越是保护,越变成对女性的变相歧视,效果并不好”。朱巍表示,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企业由雇主说了算,因此需要去权衡、去引导,而不是强行制定法规,这可能会剥夺女性更多的机会和待遇。

■ 延展

多地出台女职工更年期调岗政策

武汉: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调岗

2015年9月1日,武汉施行《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按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

山西:治疗效果不显著可申请调岗

2015年10月1日,山西施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江苏: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适当安排

2018年7月1日,江苏施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要求: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实习生 曹梦怡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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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女职工 女性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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