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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节选)

2019年03月07日 16:31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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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融资辅导和培育,拓宽贫困地区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覆盖面。加强对贫困地区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和孵化力度,根据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完善上市企业后备库,帮助更多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进行融资。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来源。支持期货交易所研究上市具有中西部贫困地区特色的期货产品,引导中西部贫困地区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区域集优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十四)创新发展精准扶贫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扩大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通过财政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改进和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针对贫困农户的保险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险业务,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问题。

(十七)加强金融与财税政策协调配合,引导金融资源倾斜配置。有效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引导作用。继续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健全和完善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贫困地区。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等管理机制,增强政策精准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贫困地区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以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扶贫经济组织贷款风险补偿。支持各级政府建立扶贫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精准扶贫融资担保。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定向承销等方式参与债务置换,稳步化解贫困地区政府债务风险。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指导,推动地方债承销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2016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贫困地区 融资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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