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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首次设立专门委员会

2019年09月21日 08:1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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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11日-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根据中共十三大提出的人民政协要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会议作出撤销工作组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并审议通过了《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置的13个专门委员会是: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教文委员会;医卫体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工作总则的要求,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各专门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并就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生活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需要可举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各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作为全国政协的组织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就工作机制而言,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每年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务委员会或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

专门委员会还应向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征求意见,根据本人意愿同一个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并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会议须作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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