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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擎宇:如何发挥排污许可证作用?

2020年01月03日 10:46 | 作者:卢擎宇 |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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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7月2日,某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这家单位属于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年10月31日~2020年10月30日。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要求及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该单位须对废水DW001总排口中的邻二甲苯、甲苯、总有机碳、间二甲苯、苯、对二甲苯、总氰化物及乙苯按照1次/季度进行监测。

现场检查这家单位未能提供上述污染因子的检测报告,经查该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也从未对上述各项污染因子进行监测,在这家单位提交的2018年度执行报告中也未对上述污染因子的监测进行描述。

执法人员查阅排污许可证发现,这家单位虽未在标定排口正文部分体现这家单位废水排口产废因子中包括邻二甲苯、甲苯、总有机碳、间二甲苯、苯、对二甲苯、总氰化物及乙苯,但在主要排口备注信息中明确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的要求,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总有机碳、邻二甲苯、甲苯、总有机碳、间二甲苯、苯、对二甲苯、总氰化物及乙苯纳入管控范围,以上因子执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表3排放限值要求”。因此,在这家单位排污许可证第四部分“环境管理要求”中,明确规定有对这家单位总排口DW001中上述污染因子自行监测的频次及技术规范。

为确保执法公正,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另一家持有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公司,调研这一行业相同生产工艺企业依证开展自行监测情况。

经查,两家单位生产工艺基本相同,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事项完全一致。被调研单位现场提供了每季度自行监测报告,并提供了写明有上述污染因子监测情况的2018年度执行报告。

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判定涉案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这家单位进行了调查处理,目前已结案,这家单位已改正这一违法行为。

■案件反思

一是本案从一个侧面展示了排污许可证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管手段,对于企业自觉履行治污主体责任起到了正面促进作用。针对部分企业对自身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的科学环境治理并不熟悉的现状,排污许可证可以作为企业环境治理的“百科全书”,此举有利于企业自觉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同时,企业依法依证开展自行监测,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自身污染物不稳定排放情况,有效规避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

二是针对目前环境监察队伍“任务重、人员少”的实际情况,排污许可证为执法人员提供了全面翔实的企业排污分布图。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以排污许可证中标明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治污设施为依托,可以更加快捷、精准“定位”环境风险点位,极大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三是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在企业依法依证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基础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针对企业不同污染因子监督性监测频次应做到“因企制宜”,对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应根据其具体生产工艺及产废环节科学谋划检查及监测频次,进一步提升企业自觉守法意识。

作者单位: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排污 许可证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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