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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进会员刘洪杰建议 进一步提高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2020年07月23日 16:59 | 作者:张原 李宁馨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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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7月23日电(记者张原 李宁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精治、共治、法治、德治的关键,也是实现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近日,天津民进会员刘洪杰调研后提出进一步提高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若干建议。

刘洪杰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要求,也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形下,落实中共中央“六稳”、“六保”部署,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精治、共治、法治、德治的关键,也是实现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他调研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时发现,当前,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支撑,如实体性法律法规存在制定和完善的明显缺口,导致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和基层社会组织之间法律关系不确定,公共服务供给过程权责不明晰,难以通过具体制度对社会组织赋权增能,尤其对尚无具体规定的新问题、新矛盾缺乏解决的程序性规定,基层社会治理相关规范的建立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基础;缺乏基层治理现代化体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性质弱化,行政化倾向严重,本应为群众服务的组织,却代替政府做了许多行政管理工作,不能很好地代表群众和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一些群众组织没有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的渠道;缺乏基层社会治理专业人才,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少,具备基层治理现代化知识和能力的专业人才更少。许多一线工作人员只会靠经验和照本宣科进行原始方法的粗放管理治理,缺乏现代治理理念指导下的创新和独立工作能力。因缺乏专业知识,对使用政府资金购买项目缺乏专业评估和利用能力,达不到预期效果,服务过程流于形式。

刘洪杰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基层有效运转的制度保障。他提出,法律是基层治理的依据和保障,也是基层运转的制度性保障。如正在制定的《街道办事处条例》,应充分发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保障和规范性作用,成为社会组织自治的原则性依据,有效确定基层组织的职权,区分其功能,界定其性质。同时,发挥前瞻性的预测功能和引导功能,通过立法为社会组织赋权增能,做好系统性的规划和预案,避免情势变化和突发紧急状态时无据可循、管理失序。

“构建基层治理现代化体制,实现公共事务共同治理。”他建议确定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与群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明确政府治理职责,确保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同时实现社会组织性质归位,让社会组织真正代表其成员利益,维护其成员利益,发挥其自治功能,真正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从而培育良好的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并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激励补偿机制,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他同时提出,要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向基层下沉。对现有街道和社区的人才进行有计划、持续性的培训,使其适应改革后的体制要求。将事权下放的同时,赋予街道招人、用人的自主权。制定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沉基层,减少中间环节,将治理资源下沉到一线,逐步形成金字塔式机构设置和人才结构,为基层运转提供高水平、专业化人才。利用社区现有专业人才参与基层治理,调动社区社会工作者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

刘洪杰认为,要发挥人员和技术双重优势,实现基层治理精细化、精准化。他提出,基层网格员在此次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在日常管理中沿用此次疫情中的好做法和细化网格社区员权责,不仅赋予他们日常管理事务“吹哨人”和“召集人”的权利,还应给他们“督察人”的权力,提升基层治理的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和有效性。强化新技术手段的运用,以智慧型城市建设和新基建为契机,切实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中心的“全科网格”作用,以5G、大数据等各种智能终端为节点推动基层治理的智能化,实现基层治理更高标准的精细、精准,让我们的生活更精致、让我们的城市更精彩。


编辑: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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