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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为什么还要“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看到这个条款,不少人都有相同疑问。我的权益受侵害,应该是我“主张”“要求”甚至“命令”他承担责任,怎么会去“请求”呢?!
其实,“请求”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指的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权利,称之为“请求权”。这种权利的核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是,这种权利不能由请求权人自己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换句话说,就是我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如果不能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就必须通过“中间人”进行,这个“中间人”可能是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我向“中间人”提出请求后,经过审判、仲裁或者调解,侵权人应承担责任并给予我赔偿,从而使我的利益得到弥补。通常,我们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都有“诉讼请求”的内容,就是行使“请求权”的具体表现。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侵权人 请求 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