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一问一答 一词一解 一案一说 委员导读 读典互动 委员说法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读典互动

读典互动⑥丨港澳居民在内地生活,其人格权、监护权、继承权如何保障?

2020年09月04日 15:0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香港、澳门居民在中国内地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确定适用民法典。关于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的人格权、监护权、继承权如何保障?且听委员们的分析!

甲委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46条也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因此,香港、澳门居民(作为权利人、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内地,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四编有关人格权的规定,第989至1039条均有明确。根据这些规定,香港、澳门居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乙委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因此,当中国内地为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一方为香港居民、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且民法典与香港地区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有,即该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内地、香港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更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30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另外,第26条至39条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丙委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因此,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内地,或遗嘱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继承人为香港居民,或遗嘱行为地为中国内地,可以适用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方式。

民法典第1133条至1141条,对立遗嘱形式做了明确规定。例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方式在法律皆可。

丁委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就是说,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内地,或遗嘱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继承人为香港居民,可以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第1142条至1144条对如何立遗嘱以及遗嘱的效力有明确规定,例如:“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戊委员

关于“遗产管理等事项”,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如果遗产所在地为中国内地,可适用民法典。

对此,民法典第1145-1151条用一章做了详细规定。

己委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所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为中国内地,也就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庚委员

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港澳居民在内地生活,民事权益都能得到法律保障。我们经常讲: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当港澳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该用好民法典这个“维权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辛委员

对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就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因此,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民法典等内地法律;或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双方共同居所地在中国内地;或当事人未协议选择,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内地,且双方无共同居所地(共同居所地非中国内地),都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法律 适用 居民 规定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