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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⑨|业主的建筑物如何区分所有权?

2020年09月28日 10:1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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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居住问题,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越来越多,由此产生了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的   情形。对此,在法律上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加以解决。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17个条文。内容包括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和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1. 业主专有权

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属于业主专有,业主有权对专业部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判断专有部分的标准包括构造上的独立性,使用上的独立性和能够登记成特定主体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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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主共有权

建筑物内的住宅和经营性用房之外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权的范围。建筑区划内的建筑、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停车位、车库,建筑物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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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主要通过行使表决权和承担相应义务来实现

根据《民法典》278条的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均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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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筹集建筑物及附属设的施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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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业主的社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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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业主 建筑物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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