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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 | 物权编中的“绿色”条款

2020年10月24日 12:44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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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物权编中的“绿色”条款。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要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

2018年修订的宪法载入“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并确立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将“五大建设”归结于“五大文明”,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文明指向,也为民法典确立了根本遵循。

民法典总则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这一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得到了充分体现。民法典物权编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到个人财产权的行使,都有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关的规定。这里先梳理具体规定,后面再做解读。

1.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4.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5.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6.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8.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9.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0.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11.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12.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14.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15.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6.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国家 物权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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