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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⑭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为什么与怎么做?

2020年11月01日 12:5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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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2条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问题,且听委员这样说。


1、 应当准确理解民法典第92条第2款的规定

理解本款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登记以自愿为原则。(2)不影响国家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各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接受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其进行的规范和管理。(3)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不影响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


2、 如果申请法人登记,应该具备的条件、履行的程序

如申请法人登记,民法典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19条第1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2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如宗教活动场所符合上述法人成立的相关条件,并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可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3、 不进行法人登记,将产生的主要影响

是否进行法人登记,主要将影响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许多宗教活动场所由于不具备法人地位,可能给其参与社会活动、维护合法权益、内部管理监督等带来不便。比如:

(1)参与民事活动及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由于欠缺法人地位,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因为各种原因存在不认可宗教活动场所民事主体身份的情况,宗教活动场所可能在门票收入分配、拆迁补偿、开设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土地使用相关权益登记、机动车登记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自身利益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2)由于缺乏系统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能力水平相对较低。目前,宗教活动场所由于没有法人资格,也未按照法人的组织和行为规范来运作和监管,容易在财务管理等内部规范性上出现问题,并可能导致宗教财产被他人侵占或利用宗教事宜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难以防范和进行监管。

4、 未登记为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

宗教场所进行法人登记是自愿行为。未登记的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其依法享有相关民事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还享有民事主体的其他相关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

5、 民法典施行后,应该有更多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98个教区,只有32个教区有法人登记,其余的则都没有,其实绝大部分教区完全具备法人登记的上述法定条件。

民法典施行后,随着对民法典学习和贯彻工作的实施,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所面临的各种阻碍会不断减少,应该有更多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而获取捐助法人资格后,宗教活动场所依照捐助法人的组织和行为要求进行管理,将会更加规范,也将会依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宗教 法人 活动场所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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