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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慈善法应该注意六方面关系

——访北师大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剑银

2020年12月22日 11:06  |  作者:舒迪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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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慈善法立法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和保障有重要意义,您认为慈善法实施几年来,这些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马剑银:首先慈善法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重要的制度节点;同时慈善法的制定是我国新时代立法体制改革的典型成果、体现着全国人大主导立法的重要特征。

再有就是慈善法的制定历时10余年,过程反复,来之不易,建立起慈善事业法治化的教义学基础。

记者:在今年10月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您如何看待和理解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马剑银:该报告对慈善法实施取得的成就归纳得非常精准,对慈善法执行存在的问题指出得非常犀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谁来执法、执法怎么样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的批评,尤其是提出了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并存的问题,并且行业自律相当薄弱。

对慈善法实施中慈善组织的问题提及得也很多。这些问题包括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结构有待优化,同质化严重,许多领域的慈善组织培育不足,慈善组织的认定缺乏双重积极性等;此外对现存慈善组织公信力有待加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参差不齐、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社会认同度低、人才队伍建设薄弱的问题都有涉及。

这份报告还涉及我国慈善发展中的前沿问题和复杂问题。报告对于互联网慈善发展引发的问题和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来的问题给予了足够重视,这两块内容中前者是信息时代的前沿问题,后者是风险社会的复杂问题。因此报告指出,目前出现了慈善立法中未曾充分考虑到的问题,例如慈善应急协调机制、临时组织化慈善问题、个人求助的平台化与公共化、互联网募捐平台的服务市场认知等。

此外,报告还提出了以法治方式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建议,提出尽快完善以《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为代表的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适时修改慈善法。

记者:据了解,目前包括学术界、实务界在内,社会各界对慈善法的完善都提出了相关建议?

马剑银:社会各界对于此次慈善法实施的检查工作热烈响应,据我所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出现了好几份社会各界提出的相关材料,为此次执法检查提供了民间视角和社会视角。其中,有一份来自70多位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的建议报告,提出的建议非常中肯,这些建议可以归纳为10条。

一是协调民法典与慈善法有关慈善组织的规定,统一法律概念、衔接法律规定、研究临时组织化慈善或非法人组织慈善的问题;二是明确慈善的公益要件,明确法律中的慈善与日常话语中的慈善的区别,在中国语境中寻找“公益”的合适标准;三是改革慈善组织登记与认定制度,逐渐将慈善组织基础组织形式登记与慈善组织资格认定这两种程序分离;四是规范慈善募捐与捐赠,厘清政府在慈善募捐中的定位,明确区分互联网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和募捐服务平台;五是界定慈善服务鼓励多元参与,区分职业化服务和非职业化服务;六是建议设立国家慈善委员会,设立各部门参与的慈善监管协调机制;七是厘清慈善组织财产的性质和受托人责任,建议慈善法中明确慈善财产的社会公共性质和慈善组织理事会的相应义务;八是明晰相关法律责任,考虑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企业相关罚则有所区别;九是启动与慈善法实施相关的法规备案审查程序;十是尽快制定社会组织法或非营利法人法,从组织法方面厘清慈善法相关基础性问题。

记者: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慈善法,在您看来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马剑银:完善和修订慈善法,应该注意6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妥当处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组织治理之间的政策目标张力。

二是正确认知社会保障与公益慈善话语/制度的关系,慈善是不是社会保障的一种举措?这个是非常关键的问题,需要重点去讨论。

三是协调小慈善与大慈善的目标,促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转变观念。

四是认知慈善法的社会法性质,协调慈善法中的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

五是在合法性审查的体系里处理慈善法和其他政策文件之间的关系。

六是确立法律与章程的界限,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慈善组织治理结构。

编辑:王慧文

关键词:慈善 组织 完善 关系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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