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委员导读

委员导读㉗丨向侵害人身自由说不!

2021年01月24日 16:5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民法典将禁止非法拘禁和性骚扰规定在身体权一章,这两种权利都与人身自由权有关。禁锢人身自由的方式或侵犯性权利的行为,其保护方法和认定标准都能在这一章找到答案!

一、 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

人身自由权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尚方宝剑”,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具体人格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认人身自由权的人格权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为具体人格权之一种,对于保护人身自由权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109条也明确规定人身自由权为民事权利。

image001

二、 侵害人身自由权

(一) 侵害身体自由权主要有以下五种行为:

1、 非法限制、拘禁。非法限制自然人身体自由,甚至予以非法拘禁,为侵权行为。

2、 非法妨害行动。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3、 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对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

4、 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自然人传达意思的手段,系自然人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故侵害书信或通讯之秘密,系侵害自由权。

5、 非法进行强制医疗。未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采取强制治疗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侵害思维自由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1、 欺诈胁迫。欺诈和胁迫,均妨碍、干涉、限制自然人正当的思维,使其陷入错误的观念,为侵害思维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2、 虚伪报告及恶意推荐。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错误而进行虚伪报告或恶意推荐者,是对思维自由权的侵害,为违法行为。

(三)对人身自由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或者妨碍,或者存在人身自由权被侵害的危险,以及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名誉毁损的,权利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请求人格权保护。具体方式包括: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保护自己人身自由权的完满状态。


二、 性骚扰及其防范

性骚扰行为,是行为人违背权利人的意志,实施性交之外的侵害权利人性自主权的行为。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及其防范做出了规定。

(一)哪些行为构成性骚扰

民法典对性骚扰的具体定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概括。性骚扰中最典型的是咸猪手,甚至因为对方反抗、不安、焦虑的反应,来刺激自身以获得自己内心的满足。

通过权力对相对人实施压迫行为,利用对方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性格等或在某些场合逼迫对方观看,并在对方表现出不安、焦虑、反感的时候,欣赏对方的这种反应,也是性骚扰行为的一种。

还有些性骚扰却不是很典型,甚至被作为社交手段。一些饭桌上出现的荤段子,听众中的哈哈大笑者对尴尬不安者不管不顾,甚至加以嘲弄或进而继续讲更荤的段子。尴尬不安者就是言语性骚扰的受害者。

(二)中国的反性骚扰立法

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出现相关内容,该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同时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投诉权,未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民法典编纂时,明确将性骚扰界定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并不再区分性别,除了规定民事责任之外,还规定了相关单位负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义务。

(三)反性骚扰需要多措并举

除了立法层面,反性骚扰制度的建设应从多个角度进行。比如,相关单位应结合相关法律、主管部门对性骚扰防范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特点,对本单位性骚扰的防止、申诉和处置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一些重点单位如高校,应设立性骚扰防治和处理的专门机构。此外,也应加强性骚扰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通过社会各主体的多元协同,构筑反性骚扰的有效防线。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人身自由 性骚扰 自由权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