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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放管服”改革促高校社会科学项目研究创新

2021年02月03日 09:22  |  作者:马胜祥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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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哲学社会科学对于当前新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高校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创新主体,申报科研项目是科研教学工作者履行社会职责,也是科研教学工作者晋升职称的必经路径之一。高校的科研项目申报需要撰写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是科研主管机构或课题项目委托机构要求撰写的申请文书,申报书需经过专家评审并获得多数同意后方可获得立项。“专家”是指在学术、技艺等方面有专门研究或特长的人,“专家”一般过往经验丰富、自成一家、权威性大。基于社会科学项目的独特性,这种项目申报制度似乎不适于社会科学项目的研究创新和创新人才的培养。

社会科学项目申报中的问题与不足

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人类社会以及由人的活动造成的社会现象,其研究领域涵盖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项目研究多是研究者结合当今(既往)经验(社会现象)对当今(未来)问题的思考和试探,试图寻找(发现)提出的引领或利于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对策或者建议。

社会科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非规范色彩。社会科学创新的关键在于研究者对具体的社会现象的深刻理解和本质的揭示以及事物之间因果作用机理的剖析。由于所有社会现象的相互依赖性,取得任何一点创新都需要研究者个人深刻的思考和对社会现象的认知程度,决定于研究者的个人素养、研究视角、时间节点和政治立场,通过研究者自身的咀嚼、反思以及补充、完善以后形成自己的思维,研究的结论有可能与前人一致、也有可能有所不同,甚至于相反;同一个人在同一年代、不同的时点也许会存在差异,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年代思想、观点、价值观也会有一定的差异。

社会科学研究的未知性多、不确定性多,前辈多、权威(专家)少、权威性小。如,基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多变性,社会科学的研究具有路线的不确定性、方法的多路径性等,很难在开始阶段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路径。在高校教师课题的申报和评审阶段,对于社会科学项目评审专家很难给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社会科学研究的创新受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影响程度高,提交的项目申报书也许具有挑战性、叛逆性或者批判性,而有些参与评审的专家基于本能或许会否决那些与自己观点不相吻合、甚至具有批判性观点的项目申报书以维护自身的权威,会扼杀掉那些有创新意识和思想的项目研究,违背“科学研究是一种探索、试错、质疑”的本质。

实行社会科学项目“放管服”改革

由于社会科学项目的研究往往具有挑战性、主观性、批判性、动态性等特点,很难有一个标准的、完全正确的、权威的先验性结论或者研究思路和可行的路径,如果完全依靠“专家”评审项目申报书,依据“同意”意见的多少决定项目的取舍,科学性略显不足。如,对于那些跨专业的研究有时候会蕴含创新思想的项目,由于难入专家的法眼被否决。结果是很有可能挫伤高校研究者的积极性,埋没了创新人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抑制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创新。

实行社会科学项目立项的“放管服”改革,让科研人决定如何做项目。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营造适宜的科研环境,放宽课题申请阶段的准入条件,在项目申请、参与项目、创新平台建设方面依据项目的学科特色区别对待。实行课题评审与项目备案相结合的制度。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前提下,对于非重大项目在《课题指南》范围内任意选题,鼓励课题研究的标新立异、自由自主。对于那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偏题目、怪题目”取消课题申报阶段的专家评审,实行“项目备案制度和结项成果公示制度”,待项目结项时对于公示评审后获得确认的课题予以立项确认,构建社会科学领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氛围;不再过于纠结研究人员的出身、研究经历、职称、研究路径等因素,要鼓励年轻人勇于创新、有机会创新。

实行项目经费的“包干制”。对于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划拨相应课题经费,对于不符合结项条件的成果或延期,或收回预拨经费;放手让科研团队自主决定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拥有经费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严惩学术不端。将课题结项成果在指定网站予以一定时间的公示,公示期满实行匿名评审,对于科研剽窃、虚假、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人员计入“科研黑名单”,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社会科学作为科学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期待进一步通过“放管服”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促进高校社会科学项目的研究创新和创新人才的培养。

(作者系河北省政协委员、河北经贸大学教授)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项目 社会科学 研究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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