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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㉘丨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理解不一样,应如何解释?

2021年02月07日 14:17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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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他人签订肖像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将肖像许可给他人进行商业利用,是肖像权人积极利用人格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有些人在签订肖像使用许可合同时,对一些内容约定不明,或者词不达意,可能引发纠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对合同进行解释呢?委员们展开了热烈讨论。


甲委员


民法典第1021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明确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方法。这种方法在我国立法中并不多见,是一种特殊的解释方法。


乙委员


是啊。根据民法典第142条和466条的规定,合同解释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这些解释方法都立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而不是强调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有利解释。为什么会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做出特殊规定呢。


丙委员


我理解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到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本身的特点。肖像许可使用的本质是肖像权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允许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利用,比如做广告、作为形象代言人等,从而实现肖像中的财产价值。随着市场经济和大众消费的高度发展,包括肖像权在内的部分人格权的人格要素越来越具有经济利用价值,尤其是名人的肖像,可能为其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但是,肖像权首先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其主要体现的是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涉及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不可放弃、不可剥夺。所以,在肖像权商业化利用过程中,不能脱离人格权的基本定位,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中的财产权交易规则。


丁委员


也就是说,肖像许可使用只不过是肖像权在市场经济中积极利用权能的扩张,其核心利益仍然是人格利益,权利性质仍然是人格权。对这种合同的解释,必须注重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需要从制度上设计出有利于肖像权人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则。所以,民法典第1021条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在合同解释中出现对肖像权人人格利益的损害,侧重于维护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


戊委员


有利于肖像权人,就是当合同中有关肖像使用的具体权能、效力范围、使用范围、利用方式、许可期限等条款约定有歧义时,对其解释可能出现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结果,双方对此又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采取更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的解释结果。


己委员


比如,甲和乙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时,没有约定是否只能为乙独占使用,甲又与丙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乙认为他们的合同是独占使用,甲认为与乙的合同是非独占使用。乙将甲告上法庭,在法庭上,甲乙双方都对自己的理解讲出了一定道理,在此情况下,法官应当将其解释为非独占许可,这样就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


庚委员


在实践中,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歧义主要涉及如下方面:许可使用的具体内容,如制作、使用、公开、对外再行许可等;许可使用的效力范围,如是否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被许可人的范围,如是否包括被许可人的关联公司;肖像的使用范围:如地域、空间、行业领域等;使用肖像的具体方式,如广告使用中的平面广告、户外广告、公共设施室内广告、电视广告、网络广告等;使用肖像宣传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如商品包装使用、推广活动使用;使用肖像宣传的具体品牌,如是否包括系列产品、许可使用的期限等。


辛委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方法是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特殊解释方法,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在该类合同中需要解释合同条款时,首先选择该种解释方法或者只采用该种解释方法。应该将合同的一般解释方法与特殊解释方法综合适用,特殊解释也不能以牺牲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而是在寻求双方利益平衡及交易安全的同时,对人格权予以适当强化保护。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解释 肖像 合同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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