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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丨法律上的“婚姻”概念

2021年02月28日 16:0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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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编名为“婚姻家庭”,其一般规定的第一条(民法典第1040条)明确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但是,我们读完这一编,涉及“婚姻”的词汇很多,如婚姻自由、买卖婚姻、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婚姻权利等等,但却找不到关于“婚姻”的定义。

我国从1950年制定第一部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婚姻”的概念,因为对“婚姻”进行界定太困难。与大多数法律概念由法律规定即可不同,“婚姻”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并且很长时期内由习惯来调整。因此,要在法律上定义婚姻,除了必须考虑婚姻的本质外,还要全面考虑自然的、社会的不同形态以及现实社会对婚姻的认知,将人们观念中视为婚姻的情形框定在婚姻概念之中,将人们观念中视为非婚姻情形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

与“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的传统观念不同,近年来西方国家同性恋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少数国家甚至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如丹麦1990年制定了一项法律,明确规定丹麦国内的同性恋者可以去婚姻注册处注册结婚,并和异性恋夫妇一样在房屋、税务、继承遗产、分居、离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在美国,不禁止同性恋,只有加州旧金山市于1990年11月经市民投票通过了一部为《家庭伴侣法》的专门法律,保护同性恋者,但未承认同性婚姻。在我国,同性恋者共同生活也是一种已经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虽然不可能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承认为婚姻,但其可能引发的社会与法律问题也不应置之不理。这些情况实际上也会对“婚姻”的定义以及婚姻家庭法律产生影响。

当前,世界上也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中对婚姻作了界定。如《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婚姻是两个异性的人之间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意在以完全共同生活的方式建立家庭而订立的合同。”美国众议院于1996年7月通过的《“捍卫婚姻法”法案》,规定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

中国古代在四种意义上使用“婚姻”一词:一是指创设夫妻关系,即结婚仪式。《诗·郑风》曰:“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白虎通》解释说:“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二是指男女通过结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礼记·经解》说:“男曰婚,女曰姻”。三是指由婚姻联结起来的某种姻亲关系。《尔雅·释亲》曰:“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郑玄注《礼记·昏义》概括为“妇党称婚,婿党称姻”。四是指婚姻对宗族家庭及繁衍后代的作用。《礼记·昏义》称之为“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我国的婚姻法律及其相关制度,对这四层含义都有所涉及,规定了结婚、夫妻关系及包括姻亲在内的家庭成员关系,但未在法律上给出明确定义。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可以将“婚姻”一词理解为: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其含义为:

1. 以一男一女的两性结合为基础。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不承认同性婚姻,不承认复式婚姻。

2. 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这既是婚姻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人们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层次的含义。“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包括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

3.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只有从这几个方面去认识“婚姻”,才能够更好地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确立的“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理解“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制度;也才能更好地理解夫妻共同生活义务以及家庭义务,为建立和谐家庭、美好家庭共同努力。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婚姻 概念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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