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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2021年03月23日 10:22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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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对检察公益诉讼提出新要求,人民群众亦怀有新期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民诉法、行诉法修订,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其后,《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文件也陆续实施,陕西、海南、广西、上海等地区人大常委会也出台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吕红兵表示,需要建立全国统一且更加完善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范检察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以及检察机关与行政、监察、公共法律服务间的协同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公共利益维护职能。

为此,吕红兵提出以下建议:

制定统一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检察公益诉讼有两个主题词:公益和公权。应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法,对公益的范围及公权的介入作出明确定性。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包括环境、安全等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适格的私主体提起诉讼而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起诉,或者在适格私主体提起诉讼但由于不具有必要的资源优势而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时,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构方可以司法手段介入。

界定检察权介入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别。吕红兵称,依目前国家法律及地方立法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类别涉及国家安全、英雄烈士保护、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危化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证券、农业农村及教育、就业等共计12大类内容。应依据检察公益诉讼定性,对其进行梳理并提炼,需要加强的通过大法确认;过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则不予在大法中规定;虽涉社会公共利益但有适合的民事主体司法救济路径的也不宜由检察权力介入。

落实行政机关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机制。目前,各地出台的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均要求行政机关等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吕红兵则建议将该类规定上升到检察公益诉讼的国家立法层面。行政机关应协助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另外,诉前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程序、前置程序,应予立法强化,同时注重案件执行后的跟踪和评估。

完善“检”“行”衔接,建立检察与行政信息互通共享的检察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立检察公益诉讼统一大数据平台,推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裁量标准、典型案例等方面互通共享。注重解决“鉴定难”“鉴定贵”问题,设立全国统一的检察公益诉讼鉴定基金。

完善“检”“监”衔接,建立检察与监察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监察机关亦应如此。双方应加强协作配合,定期通报信息,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统一线索发现机制,构建全国检察公益诉讼举报平台。目前许多地方成立了检察公益诉讼举报中心,吕红兵认为,应将其法律地位以及及时回应、渠道畅通、落实查处等法律机制予以明确并规范。建立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律所、律协的“消息树”“联络点”“信息网”功能。在检察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上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平台。

加强技术支持保障,体现科技赋能。吕红兵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涉及检测、鉴定、修复、补植、复绿、土地开垦、增植放流等技术问题,应立法明确在技术上为公益诉讼赋能,比如勘验取证、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均应强化。应建立公益诉讼技术“国家队”,在发挥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同时尊重并彰显技术智慧。

还要立法加强人才培养,建设一支专门的公益检察专业强军,吕红兵最后说。

编辑:何方

关键词:公益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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