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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㊸ | 孩子在商场摔了一跤,可以向商场索赔吗?

2021年05月30日 16:4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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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今天,委员们带你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如果你的孩子在商场因为地面湿滑而不小心摔了一跤,你是否可以向商场索赔呢?如果你寻找的搬家工人在搬运途中不小心将行人误伤,你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是你自己在工作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他人受伤,谁来负责呢?当这些与家庭、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麻烦问题接踵而至时,如果你熟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就能够从容应对了。

侵权责任编第三章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共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监护人责任、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后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和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责任、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的系列规则、经营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等。(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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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之所以被称之为“特殊规定”,是因为有一些特别之处。

有些责任承担方式比较特殊,如监护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等,又被称为替代责任,是因为在这些情形中出现了行为人与责任人的分离。

有些承担责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如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有些不仅规定了行为人的责任,还规定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具有管理职责主体的相关责任。比如,在学校、幼儿园的责任承担中,不仅规定了教育机构在不同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还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侵权人的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用户人数呈指数型逐年增长,网络侵权事件也花样百出:网络键盘侠的道德绑架、人肉搜索以及互联网公司通过大数据筛选客户进行“杀熟”,对于网络空间法治环境的完善和净化都提出了不小的挑战。所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了大幅修改,调整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判定规则,增加了通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反通知的规则以及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则体系。相应地,民法典对于网络用户使用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行使权利、积极承担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此可见,如果你认真学习了侵权责任编第三章,那么,就一定会知道:孩子在商场滑倒了,如果能够证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你可以向商场索赔。你找来的搬家工人在搬家过程中如果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误伤他人,则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你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如果你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受损,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向你追偿。

走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为你的生活带来更多的规范指引和权利保障。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责任 侵权 权责 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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