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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意味着排除了机动车盗抢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也彰显了对盗抢机动车行为的制裁。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机动车 交通事故 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