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和伤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对此有了规定。虽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野生动物致害问题没有专门规定,但该问题在实践中有必要进一步探索。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野生动物 伤害 承担责任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