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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㊾ | 动物凶猛,致人损害后谁该担责?

2021年07月11日 16:2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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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今天,委员们带你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群数量不断增长,被饲养动物的种类也不断增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去年,某县发生一起饲养员喂养老虎时被咬伤、两只老虎跑出铁笼的突发事件。受伤饲养员贾某某第一时间送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出笼的两只老虎经过多次诱捕未果,为保证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现场态势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两只老虎先后被击毙。大家也许还记得2016年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老虎吃人”事件,一家四口自驾游览野生动物园,因夫妻发生口角,妻子在猛兽区下车被突然蹿出来的老虎叼走;女子母亲见状下车营救,却被另一只老虎当场拖走并活活咬死。这些出人意料的动物致害案件频频引爆舆论,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这一社会关切问题进行了回应,该章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等。(详见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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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1、 饲养的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论该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在民法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是一种由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或者说,是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引发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在这种侵权形式中,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复合。其中,人的行为包括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行为。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只有两种行为的结合,才构成侵权行为。

2、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各地烈性犬、大型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给居民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危险,危害性相当大,因此,一些地方出台了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的规定。为更好地规范饲养危险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饲养人的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动物园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因此,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或死亡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不是无过错原则。

4、 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是现实生活中发生动物致害事件比较难以处理的问题,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赋予了受害人选择权,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5、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动物饲养人义务,一方面在于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社会形成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也对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对于义务的违反,可能引发行政法或民法上的后果。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动物 饲养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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