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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㊷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21年05月24日 14:34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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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的亮点之一就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善。中国的民事立法经历了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到健全精神损害赔偿的过程,体现了民法的不断进步。针对民法典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委员们展开了热烈讨论。


甲委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的规定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这一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看赔偿的是对特定物的损害,但实质上赔偿的是蕴含在特定物中的人格利益损害,保护的是人格利益。比如,父母留下的遗像被他人销毁,形式上赔偿的是照片,实际上赔偿的是蕴含在照片中的子女对父母的祭奠、怀念等人格利益。


乙委员


同意您的观点。关于损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最早出现在2001年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当时使用的表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果该等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丙委员


在我看来,民法典的保护范围大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很多情形下都可能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但应当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进行严格限定。即使该行为侵害了受害人权益,也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未必一定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对侵权人而言,自己的行为侵害了被侵权人的物权,是清楚的;但对于某种物品是否具有人身意义,则不一定。因此,法律不能一般性的认为侵权人明知该物对被侵权人具有人身意义。


丁委员


是的。只有当侵权人明知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故意加以侵害,且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的精神损害,才能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183条第2款规定了本条适用的主观要件,即要求是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仅有“一般过错”,不承担物品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戊委员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现在,许多人有收藏爱好,收藏品千奇百怪,有人对于收藏品达到痴迷程度。如果因侵权行为造成收藏品损毁,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法官综合全案事实予以考量。


己委员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范围,在实践中主要涉及的物品包括:与近亲属死者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遗像、墓碑、骨灰盒、遗物等;与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录像、照片等;与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坟、族谱、祠堂等。


庚委员


我有一个问题是,现在很多人都会养宠物,如果宠物因第三人侵权死亡,饲养者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失费呢?


辛委员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动物受损害,动物饲养人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宠物不能作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它仅是饲养人感情中较为重视的有生命的财产,无论情感有多深厚,不能间接鼓励宠物饲养人对宠物的感情超越亲人。因此,一般情况下,饲养人在所饲养动物受到侵害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得到支持。


壬委员


对于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考虑,但需要严格限制。我们知道,人格利益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可以考虑宠物对饲养人的生命、名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宠物,盲人的导盲犬,经饲养参加重大比赛获奖或因救人等成为公认的名犬等,这些动物与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名誉息息相关,似可考虑精神损害赔偿。


癸委员

我认为,侵害饲养动物是否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饲养人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的痛苦程度超出一般人能够承受的范围。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精神 损害赔偿 损害 侵权人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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