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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建设法治中国形势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进程

——访全国政协委员、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

2014年03月07日 10:51 | 作者:刘喜梅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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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已经与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海关、质量技术检验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合作关系,但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规定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在内的涉税信息占有者,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法定权利,以便更充分地应用第三方信息。

  ■建议借鉴外国经验,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赋予每个自然人纳税人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税务登记号,以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依法治税的制度基础。该法于上世纪90年代初出台,并分别于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税制改革深入推进,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带着这个话题,记者采访了正在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兰。

  ■记者:当前我国的税收经济形势和制度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税收征管的对象、内容、手段都与以前有了很大不同,您认为现行征管法实施中面临着哪些新情况?

  宋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深入推进,市场主体越来越复杂,经营方式越来越多元,税收征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突出表现为:一是经济税收环境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经济主体急剧增加,纳税人从2001年的1500万户增加到2013年的3500万户,纳税人组织结构日益多样、经营方式更加复杂、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实行先照后证、一址多照、零元开公司,税务登记需要与之适应。二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三是税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四是政府职能正在加快转变。税务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简化办税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向服务型、法治型政府部门的转变。五是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加快。税收征管理念、方式、手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税收信息化取得了重要成果,金税工程在税收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都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形成了倒逼态势。

  ■记者:您从多年税收征管的实践来看,目前税收征管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宋兰:随着税收环境的深刻变化,确实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暴露出来。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仍以税务机关管理为主导,纳税人权益保护不够突出,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平等征纳法律关系。在自然人税收管理方面,自然人纳税人的识别、注册、申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还不够明确。在涉税信息获取方面,第三方涉税信息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十分突出,而法律对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权力和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规定还不够明确。在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方面,虽已有超过10万人考取注册税务师资格,3.7万人在近5000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但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且对注册税务师管理的依据还是部门规章,法律级次低。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哪些税务项目需要保留,哪些取消,同样需要法律规范。另外,税收征管法还要与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刑法修正案等相衔接。

  ■记者: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广受关注,修订涉及的内容也很多,您认为最需要修订的是哪个方面?

  宋兰:现行税收征管修订急需解决的是自然人税收管理问题。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强对自然人的服务管理与税收监控,必须掌握其基本情况。建议借鉴外国经验,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赋予每个自然人纳税人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税务登记号,以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严惩转借、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号的行为。在自然人纳税人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管理上,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立法规定,对欠缴税款和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扣押和查封自然人纳税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财产,银行应当配合税务机关交出其任意存款(包括利息),这些都值得学习和借鉴。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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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 征管法 信息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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